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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矿藏不在国有资产法监管之列

 

CCTV.com  2007年12月24日 07:33  来源:北京商报  
[内容速览]  备受关注的国有资产法草案23日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进行首次审议。对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草案规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设立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及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授权的其他有关部门、机构,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备受关注的国有资产法草案23日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进行首次审议。国有资产法草案第二条指出,本法所称经营性国有资产(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的出资和由此形成的权益。并不包括对行政事业性、资源性国有资产的管理与监督。

  适用范围为经营性国有资产

  据国资委专家介绍,目前我国国有资产一般可划分为由国家对企业的出资形成的经营性资产,由国家机关、国有事业单位等组织使用管理的行政事业性资产,以及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矿藏、森林、水流等资源性资产。

  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石广生介绍说,考虑到有关资源性资产已有相关的专门法律调整,行政事业性资产的管理目前也有相应的行政法规规范,因此,本法适用于经营性国有资产。石广生同时补充说,考虑到对金融类资产监管的特殊性问题应适用于金融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营性国有资产中金融类资产的管理与监督,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执行。

  全国人大财经委法案室负责人在解释该法的适用范围时说,资源性资产在它没有被开发的时候,只是资源,对于资源的保护,国家有相关的法律规定。一旦依法取得开采权并转入经营,就应该纳入到这部法律中来。

  对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草案规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设立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及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授权的其他有关部门、机构,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草案对国资保护做出规定

  提交审议的国有资产法草案从企业管理者的选择考核、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国有资产监督等方面对国有资产保护做出了系统规定。

  全国人大财经委相关人士指出,草案加以规范的突出问题,主要是如何维护好国有资产权益,保障国有资产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草案还对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做了专章规定,如按照国家出资企业的不同类型,对关系出资人权益重大事项的决定权限和决策程序做了明确规定;规定了企业改制、与关联方交易、国有资产转让、资产评估等应遵守的基本规则,防止以“暗箱操作”等手段侵害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

  草案规定了相关法律责任:对国有资产损失负有责任受到撤职以上处分的国家出资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五年内不得担任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或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国资法曾有四种调整观点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国有经济日益发展壮大。但是,一些国有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低价出售,甚至无偿分给个人,或者以其他方式和手段侵害国有资产权益,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情况比较严重,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

  据介绍,国有资产立法从1993年开始启动,至今已14年。在研究起草《国有资产法》的过程中,对《国有资产法》的调整范围一直就有不同的看法。第一种观点认为,应该将经营性国有资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与资源性国有资产、国防资产都列入《国有资产法》的调整范围。第二种观点认为,可以将上述国有资产都包括,但应当侧重和突出经营性国有资产。第三种观点认为,调整范围应该是经营性国有资产和行政性国有资产。第四种观点认为,调整范围应该着重于经营性国有资本,即国有经营性净资产。

  2003年,十届全国人大成立后,高度重视国有资产的立法工作,将国有资产立法列入五年立法规划,着手任务繁重的立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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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人单位不缴保费处罚加重

  社会保险法草案昨日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加大了对用人单位不缴纳或不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处罚力度。

  草案明确,用人单位逾期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处欠缴数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以往的处罚上限是2万元。

  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经其主管部门同意,可从逾期不缴纳或不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中划扣社会保险费。对不足额缴纳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同时,草案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社会保险基金的收入、支出、结余和收益情况。

责编:李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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