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TV.com(《全球资讯榜》1月17日播出):昨天,国家发改委发布公告,从2008年1月15号开始正式实施临时价格干预。在国家发改委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办法中,对干预措施的具体内容及干预的对象和范围做出了具体的届定。此次干预措施的范围主要包括成品粮及粮食制品;食用植物油;猪肉和牛羊肉及其制品;乳品;鸡蛋;液化石油气(政府制定出厂价格和零售价格的除外);其他重要商品及服务。 按照规定,企业要涨价必须提前10个工作日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调整价格的申请。主管部门如果认为理由不充分或者价格调整的幅度不合理,要在接到申报后7个工作日内把意见告诉企业,超过期限不告知的,就是同意调价申请。 企业一次调高价格达到4%以上、10天内累计调价达到6%以上、30天内调价10%以上的,要在价格调整后24小时内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书面报告价格调整的情况。主管部门如果有异议,要在3个工作日里责令相关经营者恢复原来的价格或者降低价格调整的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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