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业务间业务往来相关资料管理办法》不久将出台
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对企业利用转让定价(也叫“转移定价”)等方法避税,采取了一系列重要的防范措施。在昨天举行的2008德勤中国税务大会上,税务专家表示,在经济全球化大背景下,中国新税法几乎将全球反避税条例都放了进去,这表明中国反避税举措有了质的飞跃,也表明中国对转让定价问题的关注与日俱增,因此,从风险控制的角度出发,相关企业对新税法中有关反避税的新动向应引起高度重视。
转让定价规范化国际化
所谓转让定价,是指跨国公司内部母公司与子公司或子公司与子公司等关联企业之间,在进行商品、劳务或技术交易时所采用的内部结算价格。
据了解,利用转让定价避税是目前外资企业在我国避税的最主要手法,一般是境外关联企业控制境内企业的购销权,高价进、低价出,将应在我国境内体现的利润转移到境外去,人为地减少境内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对此,德勤税务合伙人张凡指出,从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看,对转让定价的要求是越来越规范化和国际化。从规范化来看,新税法要求纳税人对集团内部的交易要有一个很清晰的说法,清楚交待为何这样定价?定价的依据是什么?提供市场情况、集团交易详情等。这些过去只有在税局要求提供时企业才会提供。现在则要求企业在纳税申报时就要准备这些资料了。而这一要求也是国际化的做法。
新税法和《实施条例》还规定,税务机关根据税法和本条例的纳税调整决定,应在补征税款的基础上加收利息。利息应按税款所属年度次年6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与补税期间同期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加5个百分点计算。
张凡分析,过去税法里没有说进行纳税调整后还要付利息,现在则不同了,如果对转让定价举证不清,纳税人为此要付出的成本大很多。这也是转让定价规范化的一个方面。
“一般反避税条款”如大棒
“一般反避税条款是一种兜底的条款,也是一个全新的条款。我们认为,这两条规定很具震撼性。”德勤税务合伙人傅凝洲所说的这两条规定,指的是新税法第47条和《实施条例》第120条的规定。
新税法第47条规定:“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实施条例》第120条的规定:“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指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至于“一般反避税条款”被认为犹如一根反避税大棒,傅凝洲解释,主要是因为其中界定的尺度很难把握,因为在全球经济一体化背景下,跨过企业的很多安排并非出于税务考虑,还会考虑资金、汇率等问题,但可能这种安排会侵蚀税收利益,因此,如何界定是否合理商业目的,争议会很大,在这种情况下,税局最后可以以此规定进行兜底裁定。不过,傅凝洲认为,这些条款对税务机关来说也是很新的东西,常规下该如何应用,需要一定的时间来观察,相信税务部门也会谨慎运用这些规定。
德勤税务专家给出的建议是,当以下三个要素满足时,可以被认为“缺乏真实商业目的”:以取得税收利益为主要或惟一目的;所做交易安排是故意的;纳税人必须从交易中获得税收收益。如果没有税收收益或者纳税人没意识到交易安排会带来税收收益则不需要进行调整。
转移定价新规有望出台
记者从此次大会上获悉,国家税务总局正在对《关联业务间业务往来相关资料管理办法》征求意见,预计不久将出台。
据悉,该文件将详细规定纳税人进行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应向税务机关报送的资料,以及纳税人应按纳税年度准备、保存并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资料。这系列规定,将增加企业对关联交易的举证责任,强化税务机关对转移定价的监管。
责编:李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