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赵建磊途经京石高速被收费后,举报首都公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发公司)开具作废的发票。丰台地税对首发公司罚款1000元,赵建磊认为处罚过轻,向市地税局申请行政复议。近日,市地税局作出决定,要求丰台地税60日内重新对首发公司做出处罚。
首发被举报开具作废发票
2007年7月9日,赵建磊在途经首发公司经营的京石高速时,从杜家坎站出站时被收取了5元高速通行费,并获得机打发票一张。发票上有“北京市首都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发票专用章”字样。
赵建磊了解到,“北京市首都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已在2007年4月变更为“北京市首都公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也就是说“北京市首都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已经不存在了。
根据我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开具发票的单位在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的同时,应当同时办理发票的变更手续”。赵建磊认为,首发公司开具的发票上使用已不存在的法人名称专用章,这张发票就是废票,对消费者也是欺骗行为。
1000元处罚被认为过轻
7月12日,赵建磊向丰台地税局举报中心书面举报首发公司涉嫌违反税务规定一事。丰台地税受理了赵建磊的举报后,10月11日做出答复,称赵建磊举报“基本属实”,决定对首发公司罚款1000元。
根据丰台地税检查核实的情况,首发公司被认定为“开具作废发票”,罚款1000元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但赵建磊认为,依照《办法》规定,对首发公司首先应“没收违法所得”,再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首发公司经营高速公路业务,一天的收入少则数十万,并且使用作废发票的时间至少截止到7月份,违法所得会是很大的数字。丰台地税局对此项事实视而不见,避重就轻,草率决定,放纵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属于行政不作为。10月16日,赵建磊向北京市地税局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发回重新处理
行政复议时,丰台地税局表示,2000年北京市政府授予首发公司京石高速公路的经营期限为30年,首发公司只是名称变更,公司性质、经营范围和管理体制都没有发生变化,收取的通行费是合法收入,不是违法所得。
赵建磊认为,《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还规定,“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收费时……开具已过期失效的票据的,由财政部门或者税务部门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1月16日,市地税局做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市地税局认为,丰台地税局对首发公司的违法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决定撤销丰台地税做出的处罚决定,责令60日内对首发公司的违法行为重新做出处理。
目前,丰台地税还没有新的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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