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部分电网企业职工在发电企业中持股,进而引发不公平竞争等问题,国资委等四部门昨天下发“意见”:规定以后地市级电网领导 ,不得在区域内发电企业中出任“股东”。 《意见》明确要求:地(市)级电网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和省级以上电网企业的电力调度人员,不得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区域电网覆盖范围内发电企业的股权。已持有发电企业股权的,应当自《意见》印发之日起一年内全部予以清退或转让,发电企业可以优先回购。发电企业应主动披露电力交易信息,自觉接受电力监管等机构的监督检查。同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电力监管机构将对《意见》执行情况实施督促检查,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意见》要求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将予以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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