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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经济适用房不得出租出借

 

CCTV.com  2008年04月11日 17:11  来源:CCTV.com  

    CCTV.com消息(第一时间):北京市建委昨天表示,市民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只能自住,不得出租、出借以及从事居住以外的任何活动。凡违反经济适用房相关规定的,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责令购房人退回已购住房或按市场价补足购房款,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责编:庞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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