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物价局局长黄家晖在日前召开的纪念价格法实施十周年座谈会上说,2004年至2007年浙江省共对39个项目开展成本监审,核减不合理成本累计51亿元。
以往,由于政府与企业间信息不对称,在定价过程中,往往存在以企业会计成本作为定价依据,以个别企业成本取代社会平均成本的问题,其结果是对经营者缺乏成本约束机制,成本刚性上升,倒逼政府提高价格。
从2005年起,浙江省陆续开展了成本监审,比如对沪杭甬、金丽温和甬台温等3家高速公路企业实施定期监审。各市、县还因地制宜地组织开展了经济适用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有线电视视听维护等项目的成本监审。
浙江省物价局还发出通知,从2007年11月1日起,对教育、机动车停车、物业服务、经济适用房等13个项目的政府制定价格或调整价格实行成本监审制度。目前,浙江省正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定期成本监审,逐步形成全省性的社会平均成本数据资料,以便找到定价或者调价的“黄金点”。
根据浙江省物价局的规定,凡属于成本监审目录的商品和服务,在制定或调整价格时,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或市、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需要按照权限依法开展成本监审,未经成本监审的,不得制定或调整价格。
同时,列入价格听证目录的以及虽未列入价格听证目录但需要实行价格听证的,自动列入成本监审目录。
责编:李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