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中级法院日前对一起房屋买卖中介合同纠纷案件作出终审判决:卖房人在未取得房产共有人同意的情况下单方与购房人签订买卖合同,该合同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无效,房产中介机构从事中介活动未能促成合同成立,应退还收取的中介费。
2006年2月,在厦门市思明区鑫家喜物业中介服务部的介绍下,甘某与房屋转让方张某达成《房产买卖协议》。协议约定,张某将位于厦门仙岳路的一处房产转让给甘某,金额为人民币54.6万元;买卖双方于2006年5月20日前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甘某应向鑫家喜物业中介服务部支付中介费8000元,若有一方悔约,由违约方承担全额中介费。协议签订后,甘某支付给中介方意向金3000元、中介费2000元。
2006年5月20日,甘某与张某到房管部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时发现,张某出卖房屋未经共有人同意导致手续无法办理。甘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张某赔偿损失。案经一、二审,法院判决双方签订的《房产买卖协议》无效,张某补偿甘某10万元。
其后,甘某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中介机构返还意向金及中介费5000元。
厦门市中级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中介方居间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向中介方支付约定报酬;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方不得要求支付报酬。本案中,买卖双方签订的协议最终因张某出卖房屋未经共有人同意而无效,由于中介机构未能谨慎地审查出卖房屋的产权状况,与该协议无效亦有一定关系,其无权收取中介费。法院判决:中介机构向甘某返还意向金及中介费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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