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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度起诉 三份司法建议函 撼不动机场高速收费

 

CCTV.com  2008年06月27日 13:40  进入复兴论坛  来源:人民网  

  有关取消首都机场高速的呼声及报道已十年有余,首发公司就像绝缘体一样充耳不闻,不作任何正面回应,是媒体的监督对他们不起作用,还是他们理亏不敢见人?

  随着人们出行机动化的普及,高速公路收费问题也引起越来越多消费者的关注,在北京已有的九条收费公路中,首都机场高速路是目前争议最多的一条。

  从2005年至今,机场高速的经营者??北京市首都公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发公司”)曾两度被起诉,法院也向北京市发改委、首发公司等单位发出了三份司法建议函。这份三年前的司法建议函,却依然未见答复。

  而今年五月底,北京大学三位教授,以普通公民身份,向北京市发改委、北京市交通委、“首发公司”提出信息公开申请。6月24日,北京市发改委和交通委才作出对《公开首都机场高速路收费信息的申请》的答复。

  答复中只明确表述了机场高速的投资总额及4年来的通行费收入,未对 “贷款总额和收费资金去向”这一核心问题给予直接答复。

  至今,首发仍“置若罔闻”,首都机场高速公路的收费标准也并未改变。

  胡凤滨一告首发不合理收费

  2005年3月,北京中高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胡凤滨以“高速公路车辆通行服务合同纠纷”为由,将首发公司告上法庭。

  2005年3月17日,胡律师打车去首都机场准备乘飞机到外地出差,出租车从三元桥进入机场高速路。由于中途要去位于顺义区的国家会计学院取份材料,车子从杨林大道出口处离开高速路,收费站收取了10元车辆通行费。胡律师办完事坐车又从杨林大道入口处进入高速路,继续往机场开。没走几百米远,经过天竺收费站,又被收取了10元钱。

  胡律师认为,消费者进入高速路,与被告公司形成合同关系。但对比第一次收费通行距离,被告第二次收取的10元通行费明显过高,远远超出了正常运营高速路的成本和加价的利润率,其行为违反了《民法通则》的公平原则,是霸王合同,属于可以撤销的民事行为。另外,虽然收费标准是由政府定价的,但该标准应该是指从市区到收费口按远近距离收取不同的费用,被告公司在实际执行中违反了原标准,致使几百米的路程按全程来收费。

  此间,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马怀德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高速路收取车辆通行费,公路法有规定,但不详细,缺少审批收费核准程序。高速路是公益性设施,应以公众利益优先,以法定利益为准,不能完全等同于市场。

  李劲松二告首发继续收费不合法

  在胡凤滨诉首发公司案两年之后,北京忆通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劲松以“贷款早已还清,继续收费不合法”为由,再次将首发公司告上法庭。

  李劲松认为,国务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规定,还贷公路在批准收费期限届满前已经还清贷款的,必须终止收费,实行免费通行。首发公司至今仍在高速路上设置挡杆儿收取费用的行为“没有合法根据”,违反了相关规定。其收取的10元属于不当得利,应予返还。

  对此,首发公司的回应是按照国务院批文,公司有30年经营权,至少要收到2023年。这是公司根据1993年的车流量,经过换算得出的一个经营期限。

  三分司法建议函石沉大海 信息公开申请初见回应

  2005年朝阳法院在审理胡凤滨诉首发公司案的过程中,认为胡凤滨对首都机场高速公路收费问题所提质疑存在一定合理性,并于同年8月分别向北京市交通委、北京市发改委以及首发公司发出了三份司法建议函。

  司法函建议有关部门综合考虑收费公路经营者、使用者双方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建立和完善高速公路收费标准制定、审批程序的研究,并对已审批的高速公路收费方案实施情况、对高速公路收费单位的收费和经营情况进行调研,建立监督机制等。

  这份三年前的司法建议函,却依然未见答复。

  今年5月底,北京大学法学院王锡锌、沈岿、陈端洪三位教授,以普通公民身份,向北京市发改委、北京市交通委、“首发公司”提出信息公开申请,他们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是:“首都机场高速公路的投资总额及其中贷款总额;其收费依据;1993年通车至今收费总额及其去向。”

  6月24日,北京市发改委和交通委作出对《公开首都机场高速路收费信息的申请》的答复。

  答复中只明确表述了机场高速的投资总额及4年来的通行费收入,未对 “贷款总额和收费资金去向”这一核心问题给予直接答复。

  至今,首发仍“置若罔闻”,首都机场高速公路的收费标准也并未改变。

  据6月25日《中国青年报》 报道,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公众参与研究与支持中心主任王锡锌已对媒体表态:

  “对照我们填写的信息公开申请,北京市发改委和北京市交通委并未提供全部申请公开的信息,对此,我们认为申请获取的核心信息尚未得到全部告知,决定采取进一步措施推动首都机场高速公路收费有关信息的公开。”

  《条例》规定还清贷款必须终止收费 首发为何一意孤行?

  针对公路的管理监督,我国相继颁布了多部法律。1998年1月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04年11月施行的《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和2006年12月交通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收费公路管理工作的通知》,都对收费公路的管理做出了明确规定。据国务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规定,政府还贷公路在批准收费期限届满前已经还清贷款、还清有偿集资款的,必须终止收费。

  首都机场高速从1993年开始收费,按照北京市交通部门提供的2001年首都机场高速平均日交通量为8.7965万辆,年收入3.5亿元计算,至2005年底收入已超过20亿元。首都机场高速公路,总投资11.65亿元,其中银行贷款仅7.65亿元。

  人民网记者发现,在北京市发改委给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中,首都机场高速路的投资总额为116500万元。市交通委给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仅2004年?2007年机场高速累计通行费就收入183893万元。也就是说,仅短短3、4年间,首发公司就盈利约67393万元。首发公司首都机场高速公路收费早已“超标”了。

  既然国务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已规定,政府还贷公路在批准收费期限届满前已经还清贷款、还清有偿集资款的,必须终止收费。为何首发还在一意孤行呢?是他们拥有特权可以凌驾于国务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规定之上?还是在事实面前已经失去了公开认错的勇气?不难看出在这巨大的纷争与一意孤行的背后起作用的是巨大的利益,马克思曾经说过,如果有300%的利润,就有人敢于践踏人间的一切法律,何况首发在高速公路项目上的利润早已不止300%了呢。(人民网记者 扎西)

责编:刘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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