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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委联合发文激活银行股

 

CCTV.com  2009年01月20日 08:08  进入复兴论坛  来源:综合  

  19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开展上市商业银行在证券交易所参与债券交易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了已经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商业银行,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后,可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从事债券交易。与此同时银行股连续两天领涨背后屡现实力派大单,“国家队”持续增持的表态激励股民的跟进。对于银行股,后市应该采取怎样的投资策略呢?

  证监会银监会联合发文 14家上市银行重返交易所债市

  试点阶段只能做现券交易,逐步扩大参与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的商业银行范围以及从事相关债券业务的范围

  □ 本报记者 侯捷宁

  时隔12年,商业银行重返交易所债券市场将成为现实。

  19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开展上市商业银行在证券交易所参与债券交易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明确,已经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商业银行,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后,可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从事债券交易,试点期间,商业银行可以在证券交易所固定收益平台,从事国债、企业债、公司债等债券品种的现券交易,以及经相关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品种交易。

  根据通知要求,商业银行在证券交易所参与债券交易,必须遵守中国银监会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监管规定,以及证券交易所和相关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规则,并按要求报送相关报表等资料。中国银监会和中国证监会将建立联席监管制度,对商业银行在证券交易所的债券交易进行监管。

  通知明确,证券交易所应当依据相应的业务规则,向相关商业银行提供债券专用席位和相应的技术支持,并为商业银行在证券交易所的债券交易活动提供安全和便利的业务环境。相关商业银行在其债券专用席位内,只能使用本银行账户从事债券交易。 试点期间,债券登记、托管及结算方式暂时不变。

  同时,证券交易所和相关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按照中国银监会和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提供相关商业银行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结算等业务活动情况的报告。

  此外,在取得试点经验后,通知要求,中国银监会和中国证监会将在完善相关制度的基础上,逐步扩大参与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的商业银行范围,以及扩大商业银行在证券交易所从事相关债券业务的范围。

  据了解,目前,我国上市商业银行一共有14家,包括工、交、建、中等主要国有商业银行。如果商业银行进入交易所市场,必然会改变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机构的单一性,并提高市场的交易量。

  “上市银行重回交易所市场的试点已经启动,但具体的时间安排还要以交易所发布的通知为准,相信商业银行很快就会正式入场。”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昨日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

  据该负责人透露,通知下发后,交易所和登记公司还要做好以下四方面工作:一是要制定详尽、科学的培训方案;二是要制定如何接纳上市商业银行回到交易所在技术上和业务上支持的具体方案。例如,向商业银行提供专业债券席位。登记公司如何做好开户服务。三是完善交易所和登记公司现有的业务制度和技术标准,满足上市银行回到交易所的需求;四是完善交易所和登记公司现有的债券统计信息管理,为监管部门提供及时、全面的统计信息服务。

  据了解,目前的交易所市场完全能够适应上市银行的回归,其有五大特点:一是交易的电子化程度高,二是多样化的交易结算机制,既有集合竞价的交易机制,两个交易所有电子平台,还有询价机制,结算系统有较大灵活性,即支持净额清算,也支持逐笔清算;三是交易价格连续。有数量较多的中小投资者进行交易,笔数多,价格小,有利于形成比较客观的国债收益率曲线;四是市场交易价格客观。对市场价格的形成人为因素比较小;五是净额的清算和担保的交收有助于提高担保的效率。(证券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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