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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开行原副处长被判无期 受贿却称不懂法

 

CCTV.com  2009年03月03日 11:06  进入复兴论坛  来源:人民网  

宣判后,胡汉成(右二)和任和生(左一)被带出法庭。本报记者周民摄

  昨天,国家开发银行原副处长胡汉成在市一中院拿到了自己的一审判决书。虽然他已将550万贿赂款悉数退还,但法院认定其在庭审时翻供,不能构成法律规定的可以从轻判决的自首情形,并以受贿罪判处其无期徒刑。

  其同案犯北京嘉和嘉维画廊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和生,也被以同样罪名判处有期徒刑11年。

  缓刑情人前来送行

  上午11点,胡汉成和任和生被带入法庭中央,等候宣判。胡汉成多次转头四下张望,最终定睛于旁听席最后一排的一名女子身上。随后,两人互相点头示意。

  记者庭后获悉,此女子名叫成华(化名)。胡汉成案发后,成华曾试图包庇胡的犯罪行为。今年2月,西城法院以包庇罪判处成华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在该次法庭审理中,成华向法庭承认,她和胡汉成是情人关系。

  法庭认定,2002年至2004年,胡在河南中原气化公司(其控股公司为河南蓝天集团公司)向国开行申请贷款时提供帮助,并两次收受对方400万元;此外,胡和任和生一起,帮助新疆三联公司及其下属公司申请贷款,并索取150万元。

  一笔赚回300万

  胡汉成案曾于今年2月开庭审理。当时,胡汉成只承认有“550万元这么个事”,但不肯承认是受贿,并一直强调自己“不懂法律”。

  涉及河南蓝天集团公司的400万贿赂款,胡汉成辩解说,他在撰写评审报告时没有假公济私,“这些钱是帮忙应得的报酬”。至于其和任和生一起收受的另外一笔150万元,也同样属于合理报酬的范畴。

  但相关证据证实,胡汉成并不像他自己说的那么“不懂法”。蓝天公司原副总李向军证明,公司曾就西气东输工程向国开行申请3笔贷款。胡汉成是当时贷款评审的主要负责人。为加快贷款审批进度,李向胡承诺,一个贷款项目给他300万元好处费。胡当即同意,还说他“自己一个人拿钱不安全”。为让胡放心,李决定和胡平分好处费。

  2003年5、6月,在胡的积极运作下,项目通过审批。为方便拿钱,胡汉成以北京天中兰德公司的名义与蓝天集团签订咨询协议。第一笔600万好处费汇入后,胡自己留下300万元,并将剩余的300万元转入李的股票账户;此后不久,用同样方法,胡收受了第二笔100万元的好处费。

  主动多退未获轻判

  2007年9月下旬,审计署对国开行的贷款项目进行审计,发现河南蓝天集团曾向天中兰德公司支付巨额咨询费。收受了400万的胡汉成听说后,除了退给李向军400万元本金外,还主动多退了炒股获利的2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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