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今天起颁布执行。根据新修订的规定,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总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
原有的规定仅有“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的滞纳金规则,但对这一滞纳金并无上限“封顶”,结果实施中常出现因故迟交者被罚交的滞纳金数倍于原罚款金额的怪事。
交通违法罚款,是针对交通违法的依法处罚,而滞纳金所处罚的,仅仅是迟交罚款的行为,性质和交通违法相比要轻得多,如果一名违法者因罚款迟交所受的处罚,竟远远超出违法罚款本身,于情于理,都很难说得过去。
事实上,绝大多数因故迟交者,并非故意不交。固然,作为被处罚的一方,理应依法接受处罚,按时缴纳罚款;但作为执法者同样应不枉不过,以法为度,将处罚的力度和分寸严格把握在情、理、法的尺度内,让违法者既受罚,又心服口服。
一些交管部门人士在为滞纳金“上不封顶”辩护时认为,如果滞纳金封顶,一些受罚者就会抱有侥幸心理,百般拖延缴交罚款,反正拖不过也最多交多一倍滞纳金。这种想法本身就有思路和逻辑的问题,执法者首先应相信法律的尊严和力度,相信大多数人是尊重法律的,而不应在处罚前先假定被处罚者必定会“赖账”,并以此为前提制定处罚规则,正如我们不能因有些人藐视法律甚至以身试法,就鼓励和纵容法外施刑一样。
从另一个角度看,如果滞纳金因故被拖成“天价”,同样会迫使某些无力承担者赖账、躲账,追讨这笔天价滞纳金,有关方面还须投入大量人力、财力。
不少违法者因一时疏忽、或因其他客观原因迟交罚款,结果却被告知要缴纳超过罚款很多的滞纳金,心中之不服、不忿、不愿可想而知,这不仅会产生抵触情绪,日积月累,还会影响执法部门的形象和威信,甚至损害社会安定团结的大局。
应该看到,“上不封顶”的滞纳金是各地对交管执法部门意见、不满集中的环节之一,早有市民、媒体质疑、抱怨,执法部门是否为了钱、为了本部门收益,而刻意制造天价“滞纳”的机会。尽管这种猜度也许并没有多少依据,甚至仅是某些被处罚者的激愤之言。但毋庸讳言,天价滞纳金的确在一定程度上违背了“以法为度”的原则,超越了社会普遍的承受尺度,引起猜疑、抵触,也不能全怨别人。
交通违法理应依法处罚,罚款迟交,给予酌情处理也是应该的,但作为执法部门,必须时刻提醒自己应以身作则,在执法工作中时刻遵循“以法为度”的原则,罚款也好,滞纳金也好,都不应超越这一界限。新规定的实施,在这方面,开了一个好头。
责编:张福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