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性不足
在法律界关注公积金建设经济适用房的合法性时,一部分人更关心其公平性。
“北京闲置的住房公积金中,也有我的一份,但是,我的户籍不在北京,建了经济适用房,我也无权分享政策优惠。而且,只要是投资就会有风险,我想不出理由同意用自己的钱顶着风险去投资自己无法获利的事情。”在金融行业工作的胡小姐很坦白。
据了解,截至2007年12月初,北京市常住总人口1740万人,外地户籍常住人口达540万。胡小姐的质疑代表了相当一部分北漂的心声。
北京伟嘉安捷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企业主管吴昊认为,即便每个月都在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北京本地人,也有相当一部分并不符合申请经济适用房的条件,这部分人也无法享受利用公积金闲置资金建成的经济适用房。因此,关于公积金闲置资金的问题还需政府及相关部门慎行。
《凭什么用我的公积金建经适房》一文的作者复旦大学金融学博士陆志明提出质疑:“用公积金支持经适房建设,实质是用保障大部分人的资金来保障少部分人的居住权,是本应通过财政实现的功能转由社会公众承担,这其中的公平性问题谁来回答?”
此外,在广州、武汉等地出现经济适用房滞销的前提下,一旦动用公积金建造的经济适用房也遭遇滞销,由此对正常公积金贷款人可能造成的影响,也在人们的担心之中。
必要性待议
一方面是低收入群体需要的经济适用房建设资金缺口巨大,另一方面是住房公积金闲置额度巨大,似乎合起来就能解决问题,但这其实是两个问题。经济适用房建设的资金缺口问题则可以通过拓宽融资渠道解决。而解决住房公积金闲置严重则需适度松绑即可。
社科院房地产金融研究所研究员汪丽娜提出,当前解决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缺口和稳定房地产市场投资,最重要的工作是拓宽融资渠道,而不是从公积金去想办法。
即便是政府一定要利用闲置的住房公积金解决经济适用房建设资金缺口问题,“首先要考虑资金的安全性,其次要明确资金收益的归属性”。孟宪生认为,应该成立一个非盈利的资金托管机构,由该机构委托承建商建设,但开发和销售均由该机构负责,同时,所有收益应归公积金所有人所有,“以保证资金的安全性,也防止被商业机构拿去牟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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