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对米其林集团总公司(下称米其林集团)诉天津米其林电动自行车有限公司(下称天津米其林)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作出终审裁定,准许上诉人天津米其林撤回上诉。
此前,米其林集团以商标专用权受到侵犯为由,将天津米其林告上法庭。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停止使用含有“米其林”字样的标识及企业名称,并赔偿原告5万元。被告不服提出上诉,天津市高级法院组成合议庭,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
已有上百年历史的米其林集团是在法国登记的一家股份制公司。该公司在中国的注册商标主要包括“MICHELIN及轮胎人图形组合”商标、“轮胎人图形”商标和“米其林”中文商标。
2007年4月,米其林集团在山东和江苏两地商场发现有销售“米其林”牌电动自行车,车身有明显“米其林”字样,生产者为天津米其林。据查,天津米其林是于2004年11月经工商管理部门核准注册成立的企业,经营范围包括电动自行车、自行车及零部件等。
米其林集团遂将天津米其林告上法庭。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米其林集团在中国依法注册的3个商标为驰名商标,天津米其林在电动自行车上使用“米其林”字样并将该特殊汉字组合注册为企业名称,属于商标法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故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天津米其林不服,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法庭上,天津米其林认为,“米其林”不符合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同时天津米其林注册企业名称是在2004年,而“米其林”等3个注册商标被行政认定为驰名商标是在2005年,依据个案有效的原则,驰名商标认定后不能溯及既往。此外,天津米其林的电动车与米其林集团的轮胎属于不同生产领域,双方服务的公众也是完全不同的,不应判令天津米其林停止使用企业字号,而只能要求继续合理规范地使用,据此请求二审法院改判驳回原告诉求。
米其林集团代理人认为,“米其林”3个特定汉字组合在汉语中没有任何含义,也不是固定词汇,只是对“MICHELIN”的直接音译,天津米其林在其企业名称和产品上使用“米其林”字样,系将自己的企业及产品与知名企业捆绑,属于“傍名牌”行为,会误导公众,侵犯了米其林集团的商标专有权,对米其林集团造成了伤害和影响,法院应依法判决其停止使用并作出赔偿。
在二审过程中,上诉人天津米其林电动自行车有限公司于2009年4月15日申请撤回上诉,天津市高级法院经审查于20日作出终审裁定,上诉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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