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部门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领导人员,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情节严重者,将给予开除处分。日前,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联合公布《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该规定自5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关于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方面的部门规章。
根据这一规定,地方、部门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领导人员如有违法违纪行为(见下表),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规定指出,领导人员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严重失实的统计数据,应当发现而未发现或者发现后不予纠正,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违法违纪行为
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强令、授意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有关机构、人员拒报、虚报、瞒报或者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
对拒绝、抵制篡改统计资料或者对拒绝、抵制编造虚假数据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对揭发、检举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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