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日来国家外汇管理局密集发布了包括《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在内的三项外汇管理新规,并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在准许了境内银行为境外机构开立外汇账户后,紧接着简化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审核手续,下放审核权限,取消购汇额度限制。进而放宽了境内机构直接投资海外的资金来源和汇出。
业内人士普遍认为,短时期内密集出台放松外汇管制的新规,是国家根据现实需要积极推进的外汇管理体制改革,也为将来资本项目的开放打下基础。
系列新规密集出台
在对外投资的资金来源方面,新规定的范围显著扩大。规定明确境内机构可使用自有外汇资金、国内外汇贷款、人民币购汇、实物或留存境外利润等多种资金来源进行境外投资。
更为重要的是,规定将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的审核方式由事前审查改为事后登记。并且明确境内机构可以向其境外直接投资企业提供商业贷款及融资性担保,对境外投资企业的后续融资提供支持。与之相配套的,在资金的汇出方面,外汇局对境内机构境外投资资金汇出的管理也由以往的核准制调整为登记制。并且允许境内机构在其境外项目正式成立前的筹建阶段,经外汇局核准,可以汇出其投资总额一定比例的前期费用。
系列新规的出台,体现了我国外汇体制改革“渐进性”的特点。13日外汇局下发了《关于调整部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审批权限的通知》,将资本金账户异地开户、境内机构对外提供担保、个人财产对外转移等十项资本项目外汇业务的审批权限从总局下放至分局。
对外经贸大学教授丁志杰认为,这项举措意在跟上当前投资贸易的发展需要,也意味着资本项下可自由兑换进程中的进步。同时,他强调,审批权限的下放,并不是审批制度的取消。
而此前的5月5日,外汇局发布的《关于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已于19日开始执行,通知明确规定境外机构的境内外汇账户要统一标注NRA代码,该类账户内资金不得自行结汇。中国国际经济研究会副会长张其佐认为,这项政策实际上是为外汇业务审批放权增加了“保护层”,杜绝了境外机构外资借道流入国内市场。此外,这对我国探索离岸金融业务,有借鉴意义。
新规力促投资贸易便利化
外汇局有关人士表示,系列政策的出台是为了最大程度地支持有条件的境内企业“走出去”,充分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
丁志杰介绍说,我国长期维持着双顺差局面,大量的外汇集中于国家手中,外汇资产的结构也不尽合理。我国一直实行资本项目管制,之前尤其是对“走出去”的用汇有严格的限制。而在我国经济不断融入世界经济的过程中,我国企业在能源、国际大宗产品等方面的定价拥有话语权。因此,规定的适时出台符合国家经济利益,也为资本项下的货币可兑换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结合国际经验来看,我国人均GDP已经超过3000美元,这标志着一国经济进入对外直接投资快速发展的阶段。张其佐认为,新规的出台是满足经济发展的内在需求。
丁志杰认为,除对外直接投资的境内机构能从政策中获益外,此系列举措还将有效解决我国高额外汇储备的投向问题。
不过,资本项目的放开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外汇局方面称,经过近年来的努力,我国已经取消境外投资外汇风险审查;简化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核手续;取消汇回利润保证金制度。目前正在逐步放宽企业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境外投资购汇额度也将不断扩大;已不再强制要求境外投资的利润汇回境内,可以留在境外进行增资或再投资。
新规有所突破有所坚持
面对步步为营,环环相扣的外汇管理新规,丁志杰认为,这些都是对未来资本交易及兑汇环节开放的准备工作,长期看来,反映了外汇市场监管放开的趋势。
不过,规定中也明文表示,除经外汇局批准外,资本项下外汇收入均应调回境内。境内机构因所设境外企业减资、转股、清算等所得资本项下外汇收入,应在获得该收入的90天内汇回境内。
也有相关人士怀疑,此次放宽境外投资相关政策,或导致跨境资本的大规模进出。张其佐认为,放松不意味着放任,从系列新规中可以看出,外汇管制的底线并未突破。
张其佐举例说,规定中明确境内机构向境外汇出的前期费用,一般不得超过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总额的15%,对于确需超过汇出,应向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外汇管理部提出申请。此外,外汇局还对政策调整预留了空间:规定指出,可以根据我国国际收支形势和境外直接投资情况,对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资金来源范围、管理方式及其境外直接投资所得利润留存境外的相关政策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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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金文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