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经济频道 > 房产 > 正文

定义你的浏览字号:

深圳“小产权房”开闸或带来房价冲击波

 

CCTV.com  2009年06月04日 09:02  进入复兴论坛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记者从深圳有关部门获悉熏备受各方关注的《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近日已获通过,并在2日全文向社会公布。《决定》规定,将为符合确权条件的部分违法建筑核发房产证。这标志着深圳的小产权房将拿到全国首个“准生证”。土地变革违规闯关在深圳先行先试,为扩大特区版图迈出了关键性的第一步。

  全国首个“准生证”将诞生

  据了解,自1980年建市以来,深圳市由于经济高速发展,农村城市化进程加快,出现了多次违法抢建的高潮,违法建筑不断增加。由于种种历史原因,目前深圳市现存违法建筑总量已达35万栋。从1999年至2004年5年间,深圳抢建的违法建筑就达到10万栋。为解决这一历史难题,深圳市多次采取综合整治行动,并于1999年、2001年和2004年三次出台相关法规和文件,进行强力治理。2008年底,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开始将违法建筑处理重新提上议事日程。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日前通过的《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对于深圳市农村城市化进程中出现的违法建筑,采取分类处理的办法,符合条件的违法建筑可以依法核发房产证。

  《决定》规定,经普查记录的违法建筑,符合确认产权条件的,适当照顾原村民和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益,在区分违法建筑和当事人不同情况的基础上予以处罚和补收地价款后,按规定办理初始登记,依法核发房地产证。

  《决定》对违法建筑进行了清晰的定义,规定了五类情况都属于违法建筑,深圳将区别其违法程度,根据《决定》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计划的要求,分别采用确认产权、依法拆除或者没收、临时使用等方式,分期分批处理。此外,根据深圳市政府向深圳人大常委会提交的有关议案显示,经初步统计,深圳市房地产市场需求较大,而根据《决定》可以办理商品性质的房地产证的违法建筑数量相对较少,因此给社会带来的冲击较小。

  据悉,深圳市政府将根据《决定》,尽快在12个月内制定出具体实施细则,明确不同时期违法建筑的认定程序,对登记机关的办理时限提出要求,简化程序,明确不按时申报的责任以及主管部门主动进行违法建筑处理、登记确权等;制定一个贯彻执行的具体方案,明确各部门的责任。

  会否冲击深圳房价?

  记者从深圳市国土局所做的住宅调查显示,深圳有“城中村”农民房或其他私人自建房超过35万栋,总建筑面积约1.2亿平方米,占全市住房总量的49%。但深圳知名地产研究员竹之友称,根本不止这个数,他保守估计,集资的小产权房数量在50万套以上,也有业内人士估计,深圳仅集资房数量应在50万套以上,如果可以转正,将对现有的商品房价格是一个很大的冲击。

  有参与《决定》制定的内部人士表示,根据初步考虑,对于历史遗留违建确权后,将核发商品性质房地产证和非商品性质房地产证两种,但对于拿到了商品性质房地产证后,如何转让、程序怎样规定,目前尚未确定。

  记者日前在深圳宝安区沙井镇调查发现,目前该镇除一个商品房项目外,在建的统建楼盘就在50个以上,约5万套以上。而宝安区共有10个镇,目前基本每个镇都有大建统建楼的情况。“沙井有95%的房子是小产权房。”沙井一统建房售楼处的林先生表示。沙井镇一村委会人士则对记者说,在细节还没有出来前,很多村将加班加点盖统建楼。

  有人担心,小产权房合法化,可能会造成土地廉价使用、土地资源浪费的问题。小产权房合法化后,将对商品房造成很大的冲击。也有人指出,政府有关部门之所以反对小产权房,就是因为小产权房是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的,国家没有从中得到土地出让费。

  事实上,它对住房价格的影响不会有想象的那么大。小产权房之所以价格低,有两方面原因:一是土地价格便宜,二是处于非法状态,只有那些不惧风险的人才会买,从而影响了小产权房的销售,因而价格不可能高。如果小产权房合法,这两种状态都会结束。一则政府收取相关土地费用,会抬高房价;二则小产权房合法化后,买的人就会大量增加,需求增多,房价自然也会随之上涨。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常务副主任李华楠表示,《决定》要求市政府对全市违法建筑进行全面普查,建立违法建筑台账和数据库。规定对不申报者依法予以拆除或者没收其违法建筑。

  这将有助于摸清底数,将其纳入规范管理中。

  经普查记录的违法建筑,符合确认产权条件的,适当照顾原村民和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益,在区分违法建筑和当事人不同情况的基础上予以处罚和补收地价款后,按规定办理初始登记,依法核发房地产证。对于属于《决定》中所列的六种情形必须依法拆除,不留任何商量的余地。

  对违法建筑也给予了一条新的出路,就是“临时使用,加强管理”。过去对违建要么没收,要么拆除,处理方式较为单一,处理方式对抗性强,不利于违建的妥善处理。准予部分符合一定条件的违建在政府的严格监管下临时使用,做到物尽所用。这样做,也可以把所有违法建筑置于政府的有效管理之中,避免过去以不发证为理由放任不管,违法建筑内事故频发的状况。

  相关链接:

责编:肖成迪

1/1

相关热词搜索:

打印本页 转发 收藏 关闭 网民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