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缓解“走出去”企业的融资难问题?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出通知,自8月1日起,允许符合条件的境内企业为其在境外合法设立的全资附属企业或参股企业提供放款。
缓解境外融资难题
应对国际金融危机
当前,我国已“走出去”的境外中资企业存在境外融资难和流动资金不足的问题,加上国际金融危机,影响了境外中资企业的后续发展。
针对上述问题,近日国务院在进一步稳定外需政策措施中也明确提出要大力解决外贸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支持各类所有制企业“走出去”以带动出口。在此情况下,为重点支持有资金实力的企业“走出去”,进一步促进投资贸易便利化,以稳定外需,更好地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外汇局在认真总结境外放款试点改革经验的基础上,及时发布了这一通知。
资格条件不难满足
三年没有外汇违规
通知规定,只要放款人和借款人均依法注册成立,且注册资本均已足额到位,具备拥有良好的经营记录并在近3年内未发现外汇违规情节等条件,可向外汇局申请对其境外直接投资企业提供放款。
境内企业可以使用外汇资本金账户和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内的自有外汇资金、人民币购汇所得外汇资金以及参加外币资金池的资金,对其境外直接投资企业放款。
境外放款可以采取以下形式:一是直接放款,即由境内企业直接向其境外合法设立的全资附属企业或参股企业提供放款;二是通过外汇指定银行以委托贷款方式进行。此外,如果境内企业所属的企业集团设有具有外汇业务资格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也可通过该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以委托放款方式进行放款。
两道量化门槛把关
总量有限风险可控
在境外放款过程中,如何防范可能带来的风险?
我国国际收支总体状况基本稳定,这为境外放款提供了坚实基础。同时,与我国国际收支总规模和外汇储备规模相比,境外放款的总量有限,不会对国际收支平衡产生重大影响,总体风险可控。
在境外放款的具体政策方案设计上,外汇局完善了境外放款的统计监测与风险防范机制。比如,对境外放款额度设置了两道量化门槛:境外放款额度不得超过放款人所有者权益的30%,同时不得超过其借款人已办妥相关登记手续的协议投资额,以低者为限;境外放款资金将在境外放款专用账户中封闭运行,所有境外放款的资金必须经该账户汇出境外,还本付息资金必须汇回该账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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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陈平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