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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后的统计法获人大常委会通过 加重造假处罚

 

CCTV.com  2009年06月28日 09:20  进入复兴论坛  来源:济南日报  

修订后的统计法获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

统计数据造假处罚力度加重

针对社会各界深恶痛绝的虚报、瞒报、篡改统计资料等造假现象,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27日表决通过修订后的统计法,加重了对这些行为的处罚力度。

这部法律大大强化了法律责任,并增加了“监督检查”一章。“为惩处各类统计违法行为,特别是打击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行为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国家统计局政法司司长程子林说。

统计资料“失真”情况层出不穷

统计数据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是政府了解国情国力、制定各项决策的重要依据,真实、准确是其最基本的要求,同时也是最核心的要求。但中国统计资料“失真”的情况多多,单单2008年,全国立案查处统计违法案件就达1.73万起。近年来,上至中央政府高层,下至普通百姓都一直在探寻其产生的原因,并希望能够切实改变这一状况。国家统计局前任局长的李德水曾披露,某年各省区市上报的全年GDP汇总数据比国家统计局公布的GDP增速高出3.9个百分点,总量差距高达26582亿元。

现任国家统计局局长马建堂也曾说,从近年来全国统计执法检查的情况看,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约占全部统计违法行为的60%。

对于这些情况,普遍的解读认为,过于看重经济增长指标,并将其作为评价考核主要领导干部的重要标准之一,甚至推行“末位淘汰”等做法,迫使少数干部在考核的重压力下,为保住自己的“乌纱帽”,不得不寻求作假。

国家机关在统计上弄虚作假将受罚

“数据出干部,干部出数字”的说法在社会上流传甚广。这一方面说明了统计数据对干部升迁的重要,另一方面也反映出政府官员对统计数据行政干预的程度。

对此,法律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法律还对统计人员做出保护性规定: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

对国家机关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将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还对那些通过“造假”获得“好处”的人作出处罚规定:对利用虚假统计资料骗取荣誉称号、物质利益或者职务晋升的,除对其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外,还要取消其荣誉称号,追缴物质利益,撤销晋升的职务等。

国家统计数据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为准

修订后的统计法规定,国家统计数据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全国人大法律委经同财经委和国务院法制办、国家统计局研究认为,为避免出现政府统计机构和政府其他部门公布的统计数据不一致,影响政府统计数据公信力的情况,建议在修订草案规定的国家统计数据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的基础上,增加以下规定:政府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数据,与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数据不一致的,不得公布。 (综合新华社北京6月27日电 记者张宗堂 崔清新 隋笑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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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程振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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