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了40万余元首付款后,李先生发现其约定购买的房屋又被开发商转售他人。他于是起诉要求保利(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保利地产)双倍返还已付房款共计84万余元。昨天(7月1日)下午,丰台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李先生现年20岁,是一名在校大学生。昨天,他本人没有到庭,他的代理人称,去年6月,李先生的母亲代李先生与保利地产签订了《房屋认购书》,约定购买位于丰台区的保利百合花园的一套房屋。签约当日,李母支付了购房定金2万元。去年7月1日又交纳了购房首付款40万余元和686元印花税,保利地产于5天后开具了购房发票,并让李母在商品房预售合同草稿上签了字。
此后,保利地产一直未安排李先生签正式合同,直到今年5月,他才得知保利地产已于3月3日将房屋另售给了他人。代理人认为,李先生与保利地产已缔结合同,保利地产的行为属于“一房二卖”的违约行为,因此起诉要求解除合同,由保利地产双倍返还已付房款及印花税。
昨天,保利地产的代理律师当庭表示不同意李先生的诉求,称双方之所以未签正式合同,是李先生放弃了这一权利。公司为了避免损失的扩大,才于今年3月将房屋另行出售。该律师表示,在双方的合同草稿附件中有条款约定,买受人签署合同草稿后,不得拒签正式合同,否则要支付总房款的3%作为违约金。该代理人当庭提出反诉,要求李先生支付上述违约金共计4.1万余元。对此反诉,李先生的代理人不同意。
庭审进行到下午3点,法院调解不成宣布休庭,案件未当庭宣判。
■庭审焦点
到底谁不想签正式合同
昨天,原被告双方争议的最大焦点在于到底是哪一方不想签正式合同。保利地产的代理律师说,合同草稿签订后,保利地产曾通过邮局挂号信的形式致函李先生,要求他在规定时间内到公司签署正式合同,如未按期办理,公司将另行出售该套房屋。但此后,公司未收到李先生的任何答复,因此视其放弃了权利。
对此说法,李先生的代理人提出反驳:“原告没有理由不去签正式合同,是被告不提供签署合同的条件。”该代理人说,保利地产所说的挂号信,李先生并未收到,且保利地产也未提供签收回执。她认为,合同草稿签署后,应该由保利地产安排正式文本的签署,李先生只能被动等待,她坚持认为保利地产属自身违约。(裴晓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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