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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对《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

 

CCTV.com  2009年07月28日 15:30  进入复兴论坛  来源:保监会网站  

  为适应保险行业发展的需要,加强机构准入监管,贯彻落实新《保险法》,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我会对《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4】3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意见收集截止日期为2009年8月14日。

  邮箱:law@circ.gov.cn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保险公司的监督管理,维护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公司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中国保监会的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

  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保险公司依法设立的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营销服务部以及电话营销中心、客户服务中心等专属机构。

  专属机构的设立和管理办法,由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

  本规定所称保险机构,是指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分公司,是指保险公司依法设立的以分公司命名的分支机构。

  本规定所称省级分公司,是指保险公司在每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分公司中,对保险公司在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业务和机构履行统一管理职能的分公司。

  第二章 保险机构

  第一节 法人机构设立

  第五条 设立保险公司,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二)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保险业发展战略;

  (三)有利于保险业的公平竞争和健康发展。

  第六条 筹建保险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中国保监会提出筹建申请:

  (一)具有合格投资者,股权结构合理;

  (二)主要投资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

  (三)符合《保险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草案;

  (四)拟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拟注册资本应当为实缴货币资本,且投资人同意出资或者认购股份;

  (五)设立保险公司具有可行性;

  (六)具有明确的业务范围、发展规划、经营策略、组织机构框架、风险控制体系规划;

  (七)拟任董事长、总经理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有能履行职责的筹建负责人;

  (八)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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