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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金融公司门槛降至600亿

 

CCTV.com  2009年08月14日 08:08  进入复兴论坛  来源:新京报  

  放贷额不得超借款人月收入5倍

  本报讯 (记者苏曼丽)个人消费要想获得贷款将不再局限于银行。中国银监会昨天正式颁布《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与5月发布的《征求意见稿》相比,最终方案增加了信息披露制度,并对消费金融公司主要出资人所具备的资产规模由之前的800亿元降至600亿元。

  年底前将有试点完成审批

  消费金融公司是经银监会批准,在我国境内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以小额、分散为原则,为境内居民个人提供以消费为目的的贷款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而其发放的贷款用于购买家用电器等耐用消费品,或者是旅游、婚庆、教育、装修等事项,不能用于购买房屋和汽车。

  根据规定,消费金融公司向个人发放消费贷款的余额不得超过借款人月收入的5倍,而贷款利率则按借款人的风险定价,但不得超过基准利率的4倍。

  银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按照800亿元的准入条件测算,有大约20家商业银行具备参与试点资格。降低到600亿元,具备资格的银行将更多。据悉,《办法》公布后,银监会立即将根据具体方案,展开相关金融机构的机构准入审批工作。预计年底前将会有试点完成审批,进入筹备阶段。

  可开展固定收益类投资

  与此同时,消费金融公司的业务范围也有了很大的拓宽,增加了代理销售与消费贷款相关的保险产品,开展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同时要求消费金融公司建立信息披露制度。

  除个人消费贷款的主业,以及《征求意见稿》中的办理信贷资产转让、境内同业拆借、经批准发行金融债券等以外,《办法》中增加了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但同时为了进一步控制风险,也提出了限制性要求,即投资余额不高于资本总额的20%。

  银监会相关人士表示,试点设立初期可能没有充足的业务运用其资金,如大量资金闲置在账面上,将增加消费金融公司的运营成本,因此拓宽了其业务范围。

  5月12日,银监会曾发布《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6月16日征求意见结束,6月底,成都、北京、上海及天津四地率先开展消费金融公司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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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王玉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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