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视网 > 经济频道 > 国内财经 > 正文

定义你的浏览字号:

银监会拟消费金融公司试点 能否启动"大众内需"?

 

CCTV.com  2009年08月16日 09:57  进入复兴论坛  来源:新华网  

  买家电、装修、旅游不够钱怎么办?在不久的将来,市民可以向新成立的消费金融公司申请个人消费贷款。银监会日前正式发布《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拟在北京等四地各批准一家机构进行消费金融公司试点,希望提供更多的金融服务来扩内需、促增长。

  专家认为,由于银行的信贷门槛相对较高,消费金融公司试点对于刚参加工作的年轻人和年轻家庭来说,可以提供更及时的资金支持。但是,消费金融公司在我国属于新生事物,有关监管法规需逐步完善,这种在国外广泛流行的提前消费模式能否在中国生根发芽,还需要接受时间的考验。

  “大众内需”受益试点

  8月13日,中国银监会正式发布《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启动消费金融公司试点审批工作,将在北京、天津、上海和成都四地各批准一家机构进行试点。试点的消费金融公司不吸收公众存款,主要为中国境内居民个人提供以消费为目的的贷款。

  中山大学岭南学院财政税务系主任、教授林江认为,相对于此前商业银行提供的个人消费信贷,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的创新之处在于着力启动“大众内需”。银行提供的房屋、汽车贷款,一般是中高收入者才有能力承担。而消费金融公司提供的单笔授信额度小,用途主要是购买家用电器、电子产品等耐用消费品,以及用于个人及家庭旅游、婚庆、教育、装修等消费事项。

  消费金融公司的出现对老百姓来说是个好消息,它使个人消费信贷的渠道更加畅通。与商业银行相比,专业消费金融公司具有单笔授信额度小(一般在几千元到几万元之间)、审批速度快(通常1小时内决策)、无需抵押担保、服务方式灵活(服务时间常常延长到下班后或周末)等独特优势。

  在北京工作的李立说,以前银行的信用卡一般只能刷卡消费,如果透支现金的话一般信用客户只能拿到几千元,而且利息非常高。如果为了几千或者一万元去银行办理贷款是“不受欢迎的”,因为这对于银行来说业务量太小了。消费金融公司成立后,我可以更方便借到钱买自己喜欢的东西,实现超前消费。

  传统的商业银行和专业消费金融公司是现代消费金融业务的两大提供商,专业消费金融公司可以成为传统商业银行的重要补充之一。银监会有关负责人说,对于刚参加工作的年轻人和年轻家庭,信用卡的额度可能较低,不足以支持他们购买心仪的电器、电子产品或满足旅游、装修的需求,但他们未来有稳定的收入来源,他们可选择向消费金融公司申请消费贷款。并且,在购买耐用消费品时可即时获得信贷支持,不像信用卡在申请到领卡间有一段等候期。消费金融公司发放的消费贷款专款专用,避免了信用卡面临的丢失、被盗用等风险。

  商家销售模式有望转变

  对提供耐用消费品的商家来说,消费金融公司试点增加了一种吸引消费者的推销手段。除了“打折”、“大甩卖”外,分期付款有可能成为未来商品的另一个卖点。

  在广东从事家电专卖的黄林认为,在家电下乡政策的大背景下,消费金融公司的成立,可以直接促进家电产品的销售。如果家电产品可以实现分期付款,一般大家电售价几千元,分摊到每个月就只有几百元,具备这个购买力的人群将大大增加。

  业内人士认为,对于出现回暖迹象、尚未完全复原的零售业来说,消费金融公司试点无疑是一大利好。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的最新数据,7月份全国50家重点大型零售企业零售额同比增长17.49%,增速相比去年同期下滑4.33个百分点,但低于6月份下滑幅度;其中家用电器类同比增速下滑12.76个百分点,但增速比上半年加快6.18个百分点。

  林江说,消费金融公司的成立,对当前我国应对危机、促进消费有着特殊意义,有利于促进经济增长从投资主导型向消费主导型转变。消费金融公司试点可以促进个人消费增长,推动制造商和零售商的产销量增长,同时带动相关产业的需求,从而改变经济增长对出口和投资的过度依赖。与此同时,商家的销售模式也将发生改变,除了打折外,家电、旅游等产品还可以实行分期付款,引导提前消费行为。

  启动“大众内需”还需走长路

  由于消费金融公司在我国属于新生事物,有关监管法规需逐步完善,且我国个人信用体系仍在不断完善,因此对于此类机构宜采取先试点、后逐步放开的方式。专家认为,由于中国人储蓄观念重、信用制度不完善等因素影响,通过个人消费信贷启动“大众内需”,还有一段长长的路要走。

  一方面,鼓励消费的大环境亟待营造,建议从税收、金融等制度方面予以支持。林江说,个人消费信贷模式在美国十分流行,当地的商品如打字机、电脑等,基本可以分期付款。除了消费习惯外,美国的税收政策也起了很大的引导作用。根据规定,在美国购买一些商品需要支付的分期付款的利息,可以从个人所得税应税额中提前扣除。而且通过个人消费信贷本身,还可以积累个人信用记录;有了信用记录,银行才可能提供更充分的金融服务。

  另一方面,消费金融公司的信贷风险值得关注,监管部门需要在加强创新和监管之间取得平衡。为控制风险,消费金融公司向个人发放消费贷款的余额不得超过借款人月收入的5倍。消费金融公司进入门槛较低,客户收入偏低,在我国信用制度尚未健全的环境下,控制违约率是个难题。同时,消费金融公司提供的个人消费信贷的利率也不宜过高,利息太高容易抑制消费欲望,也有成为“高利贷”的嫌疑,引发社会问题。对这个新生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部门要加强监管,避免出现行业风险。

  相关链接:

责编:张福伟

1/1

相关热词搜索:

打印本页 转发 收藏 关闭 网民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