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在迅速发展的同时,也开始遭遇安全风险。记者在调查中了解到,北京、天津、广东等地先后曝光了银行卡被“克隆”的案件,一些不法分子在银行卡出入口安装读卡装置窃取银行卡信息和密码,随后复制银行卡并将资金取走。
那么,谁来守护银行卡的资金安全呢?有银行人士称,储户应尽保护好个人信息的义务。而持卡人认为,银行更要尽“卖方责任”,认真审查银行卡真伪和持卡人密码。专家提醒,近期信用卡诈骗案件多发,为我们敲响了资金安全警钟,营造安全的用卡环境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
“银行卡克隆”案件敲响安全警钟
办理银行卡,可为持卡人带来诸多方便;但是如果疏忽大意,遭遇的可能是银行卡被“克隆”、资金被洗劫一空的灾难。
8月中旬,广东曝光了一起银行卡诈骗案件。王女士在珠海市某银行开设了活期储蓄账户,并办理了银行卡。2008年12月24日13时45分左右,她在珠海市某银行的ATM机连续8次取款共计1.6万元,卡内余额为25957元。当月31日,王女士再次使用该卡取款时,发现卡内余额仅剩490元。
经有关部门调查,在2008年12月23日19时15分和25分左右,有不法分子两次在珠海市某银行的ATM机插口处安装读卡装置和摄像装置,用于盗取银行卡磁条内信息和持卡人密码。
不久前在北京,一家银行的两台ATM机被几名男子贴上“故障”提醒,可用的另一台ATM机却被加装盗卡器和针孔摄像机。庆幸的是,这些可怕的克隆设备被顾客及时发现并报警。
珠海市香洲区法院法官聂斌华告诉新华社记者,去年以来,各地频频发生在ATM机银行卡出入口安装读卡装置窃取银行卡信息,并在附近安装摄像设备窃取密码的犯罪案件。2008年至今,香洲区法院共受理银行卡纠纷案件660多件,审结467件,涉案金额515万余元。
随着信用卡的普及,信用卡犯罪案件呈上升趋势,这成为监管机构、公安部门打击的对象,也是各银行高度防范的重点。广东发展银行信用卡中心有关负责人说,2009年上半年,广发信用卡诈骗结案数量超过千起,信用卡中心已在前期堵截、中期监控、联合同业开展风险防范合作等方面积累了大量经验。
谁为“克隆银行卡”负责?
银监会的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09年6月底,我国商业银行已发行银行卡19亿张,居民人均拥有1张以上的银行卡。
银行卡的确带来便捷,但不时出现的“克隆银行卡”则令人忧心,背后的责任认定却是众口不一。以珠海王女士银行卡被诈骗案为例,王女士认为,她的银行卡并没有丢失,银行却向他人的假银行卡支付资金,银行应该赔偿损失,于是她将银行告上法庭。银行方面称,王女士在取款过程中未能采取遮挡的方式输入密码,导致密码被摄像装置拍下,应对其损失承担一定责任。
珠海市香洲区法院审理认为,ATM机所在地点是银行的营业场所,银行有义务保障王女士在使用密码时不被非法窃取,但银行的保安系统在犯罪嫌疑人实施安装行为至王女士取款之间长达10多个小时的时间内,都没有任何觉察,而王女士没有义务在通过ATM机取款的较短时间内检查银行的营业场所是否存在窃取密码的微型摄像装置,故她对密码的泄露并不存在过错。法院判决银行方面赔偿储户的全部损失。
“克隆银行卡”的责任分担,在实践中是个复杂的难题。法官聂斌华说,在银行卡的妥善使用上,银行和持卡人都负有一定的义务。银行有审查银行卡真伪和持卡人密码、确保持卡人在其营业场所使用银行卡安全的义务;持卡人有保管好银行卡并避免丢失、保管好密码并避免泄露的义务。在银行卡信息及密码被盗的案件中,判断责任关键看各自是否履行了义务,是否有过错。如果持卡人在使用银行卡时,明知有异常情况而不及时采取措施避免损害结果发生的,应视为有重大过错。
此外,商家也应尽到保护刷卡信息的义务。工商银行广东省分行有关负责人建议进一步规范收单市场管理,避免因过度竞争而导致收单银行放松对特约商户的资质审查准入,收单银行应加强对特约商户培训、宣传和监督,促使其合法合规开展收单业务。
齐心协力守护资金安全
防范银行卡犯罪、营造安全的用卡环境,需要社会、持卡人和银行的共同努力。
针对“克隆银行卡”,不少银行采取了系列有针对性的预防及打击措施。如广东发展银行在终端防护设备上加大投入,陆续在全国的ATM机入卡口上安装绿色预警防护装置,加强自助终端设备的监控及巡查,通过实时监控系统监测异常交易,有效避免卡片磁条被盗录。工行、广发行等银行为持卡人提供手机银行服务,持卡人可通过短信随时掌握账户变动情况。
良好的治安环境也需要社会各界齐心协力来打造。工商银行广东省分行有关负责人建议,各商业银行、社会治安联防队联合组成夜间巡查队,特别是在案发高峰时段加大巡查力度;同时设立举报奖,对及时发现和制止银行案件的举报人,经核实后予以奖励,形成全社会共同打击银行盗抢的治安氛围。
而对于个人来说,银行卡被复制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持卡人要多加小心,从自身出发防止损害结果的发生。万一银行卡遗失或被盗,持卡人应及时挂失。聂斌华说,持卡人还要及时固定相关证据,以便在发生纠纷时维护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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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张福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