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9月15日发布《关于发布<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实施细则(2009年修订)>的通知》,以下为通知全文:
各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保荐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限售股份上市流通行为,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监管实践情况,我所对《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实施细则》(深证上〔2006〕48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实施细则(2009年修订)》
附件: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实施细则(2009年修订)
第一条为规范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有限售条件股份(以下简称“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股东持有的以下限售股份上市流通适用本细则的规定:
(一)新老划断后上市的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二)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有限售期规定的原非流通股股份;
(三)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
(四)其他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则存在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三条股东出售限售股份应当遵守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得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在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前,相关股东和上市公司不得通过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性信息等任何方式操纵公司股票交易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