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17日公布《关于证券公司缴纳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关事项的补充规定》,证券公司持有其他证券公司股权,且被投资证券公司已按规定缴纳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或者证券公司持有期货公司股权,自被投资期货公司按规定缴纳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之日起,可准许其从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计缴基数中扣除来源于被投资证券公司或期货公司的股权投资收益。
《补充规定》提出,证券公司应按照利润表列报的营业收入计缴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证券公司持有其他证券公司股权,且被投资证券公司已按规定缴纳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准许其从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计缴基数中扣除来源于被投资证券公司的股权投资收益(不含长期投资处置收益)。证券公司持有期货公司股权,自被投资期货公司按规定缴纳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之日起,准许其从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计缴基数中扣除来源于被投资期货公司的股权投资收益(不含长期投资处置收益)。
证券公司2007年、2008年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计缴基数中包含按《补充规定》应予扣除的股权投资收益的,于2009年度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汇算清缴时一并申报抵扣应缴纳金额。
根据有关规定,证券公司应根据分类监管的评价结果,按照营业收入的0.5%-5%缴纳保护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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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韩文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