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3日,证监会发布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该规定主旨是引导投资人长期投资,增列短期交易的赎回费,其中买了开放式基金不到一个月就赎回的投资者,可能要被加收惩罚性赎回费。对此,部分基民表示,无论是申购还是赎回是基民的基本权利,赎回加收费实际上是限制了投资人的自我风险控制。
一个月赎回基金要多交费
据了解,新规定内容主要包括鼓励后端收费,增列短期交易赎回费,规范尾随佣金等,实施时间暂定为发布之日起三个月。新规定鼓励基金公司采取后端收费模式,随着投资者持有时间的延续,手续费会不断降低,持有三年以上甚至可以为零,可以降低基金长期投资人的交易成本。同时,增列了短期交易的赎回费,以抑制短期交易。《管理规定》中严格规定对于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赎回金额1.5%的赎回费;对于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赎回金额0.75%的赎回费。
投资基金综合费率将下降
此外,新规定还对销售费用在基金公司和销售机构之间的分配进行了规范,禁止基金公司向销售机构支付基金销售的一次性奖励,允许基金管理人依据销售机构销售基金的保有量向销售机构支付客户维护费,即尾随佣金,用于客户服务及销售活动中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于一次性奖励以基金交易为基础计算,而非以投资者拥有的基金量为基础,这种激励机制可能诱发销售人员引导投资者频繁申购赎回基金,所以新规予以禁止。
激励费用要能够阳光化
昨日记者电话采访了好买基金研究中心专家张茹,她认为,在当前的市场格局下,银行渠道占有绝对的强势,基金公司在销售时都要支付一定的费用予以激励。而原有的激励很多是一次性的并基于交易量收取,这在实际操作中就存在很大的利益冲突,银行的客户经理难免会有过度推销的倾向,引导投资者快进快出,从而产生交易量。而意见稿中规定“基金管理人与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在基金销售协议中约定依据销售机构销售基金的保有量提取一定比例的客户维护费。”当以保有量为基准时,原有的问题就可以得到一定改善。意见稿还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年度报告中披露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管理费、托管费、基金销售服务费的金额,并说明管理费中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的客户维护费总额。”这就使客户服务费能够阳光化。
基民自我风险控制被限制
《征求意见稿》公布前已经在行业内进行了多次意见征集,并将自正式发布起3个月内正式实施。记者昨天采访了一些基民,大部分基民表示新规影响不大,因为买了基金很少有一个月赎回的;也有个别基民认为,证监会此举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投资人的自我风险控制,同时也制约了购买基金人的纠错权利。无论是申购还是赎回是基民的基本权利,即使到银行存定期也还可以随时取出来,限制赎回的做法涉嫌违反公平公正基本原则。在目前基金经理赢利水平低下的情况下,如果限制短期买卖行为,只能说是限制了购买基金人的纠错权利,限制了投资人的自我风险控制。
链接:买基金巧选收费方式
基金的收费方式分为前端收费和后端收费。前端是指在购买开放式基金时就支付认(申)购费用,后端则是在购买时不支付认(申)购费用,而是等到赎回时才一次性付费。在实际买基金时,工作人员很少主动向基民提示两种收费的不同,如果不选择则会默认为前端收费。其实,如果基民们能够选择适合的购买方式,则会节省投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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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张福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