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保监会和公安部等五部委近日发布了《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下称《办法》),对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作出了规范,该办法将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下称“救助基金”)是用于垫付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社会专项基金。
《办法》规定,救助基金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特殊情况下超过72小时的抢救费用由医疗机构书面说明理由。
资金新增两项来源
2004年5月开始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7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确立了交强险和救助基金双轨并行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救助机制。
2006年7月1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正式开始实施,虽然其中也有不少关于救助基金的内容,但是作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机制另一个支柱的救助基金一直没能成立。
此次五部委颁布的《办法》明确,救助基金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按交强险保险费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
提取比例由财政部会同保监会根据上一年度救助基金的收支情况,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省级人民政府在幅度范围内确定本地区具体提取比例。
此外,救助基金的其他资金来源还包括地方政府按照保险公司经营交强险缴纳营业税数额给予的财政补助;对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救助基金孳息;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以及社会捐款和其他资金。
和此前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中规定的五个来源相比,此次《办法》增加了财政补助和社会捐款两项资金来源。
可持续性受关注
《办法》对基金的运用规则进行了明确,当发生下述情形时,救助基金垫付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和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一位保险业人士对CBN表示,应当关注救助基金运行的可持续性,此次办法规定,机动车肇事逃逸的交通事故由救助基金垫付相关费用,而现在公共信息已非常发达,即便发生了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现象,往往很快能够查询到肇事车辆,在此情况下一旦能够确定车辆的承保信息,对受害人实行人道主义救助的责任就应该由交强险承担,而如果由救助基金来承担将降低救助基金的效率。
“所以应该区分能否查明肇事车辆信息情况作出相对应的规定。”上述人士表示。
此外,法律界的人士认为,还应该对救助基金每次垫付的资金额度作出限制。
上述人士认为,还应该对抢救、抢救费用、手段、内容、时间、用药标准与普通的医疗行为作出明确区分和界定,否则在实际操作中,可能产生巨额“抢救费用”由基金会埋单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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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肖成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