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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监管离偿付能力Ⅱ还有多远

 

CCTV.com  2009年11月16日 10:10  进入复兴论坛  来源:央视网综合  

  无论是保险监管者还是保险公司,都希望建立起一整套更为有效的风险管理机制,其中,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水准成为一个关键点。在近日举行的保险公司风险管理论坛上,业界高管与学界专家一致认为,偿付能力Ⅱ(SOLVENCY Ⅱ)作为欧盟正在推出的一整套全新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体系,理应引起中国保险业的高度关注。

  中国保监会有关负责人介绍,保险监管包括三大方面,即偿付能力监管、公司治理结构监管和市场行为监管,其中偿付能力监管是保险监管的核心,这是由保险监管的核心目标决定的。该负责人说,保险监管的核心目标是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利益,而保险消费者的核心利益是保险保障权或保险金领取权。如果保险消费者在申请领取保险金时,保险公司不具有相应的偿付能力,那么保险消费者的核心利益就失去保护,保险监管的核心目标也就无从实现了。

  新华人寿总精算师、产品中心主任杨智呈介绍,欧盟正在推出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Ⅱ体系,从监管角度出发监测评价保险公司的风险,最大目标是保护保单持有人的利益。

  中国保监会目前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进行监管时,实施的是偿付能力Ⅰ体系。那么偿付能力Ⅱ体系,与偿付能力Ⅰ有何差别呢?

  安联集团从慕尼黑总部派驻中德安联人寿(601628,股吧)保险公司的首席风险官(CRO)郭建益告诉记者,偿付能力Ⅱ与偿付能力Ⅰ之间存在根本不同,具体的表现在于:偿付能力Ⅰ没有合理考虑资产负债间的相关性,也没有客观地将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具体考虑在内,而偿付能力Ⅱ则提出了基于实际风险的、保持各地区不同市场之间一致性(即市场一致性)的偿付能力要求,以此鼓励保险公司实施全面的风险管理。

  郭建益认为,偿付能力Ⅱ的“市场一致性”主要体现在与国际会计准则、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特别是其中有关公允价值的计量保持了一致,从而保证了在欧盟组织内各国各地甚至全球其他地区符合这些国际准则的监管机构所广泛采用的可能性。当然,这其中也包括中国。

  那么,中国的保险市场何时能够实现偿付能力Ⅱ的监管标准?对于这个问题,业界权威人士莫衷一是。

  合众人寿风险管理部总经理汤洪洋认为,以中国的现状很难实施偿付能力Ⅱ。其原因在于,偿付能力Ⅱ的标准通过“执行、控制、披露”这三大支柱将保险公司可能遭遇的市场风险、信用风险、保险风险等明示出来,并加以监控。但国内目前在信用风险方面存在诸多问题,难以得到有效解决,比如资产价值的评估与认可。此外,保险公司精算模型的参数选择、风险整合的实施都难以获得有效突破。

  但有着多年风险管控经验的郭建益却认为,偿付能力Ⅱ距离中国并不遥远。他表示,偿付能力Ⅱ真正实施的时候肯定会面临各种各样的难点和羁绊,但“风险管理是一种管理行为,操作者可以说不需要专门的精算背景和投资背景,相比而言更需要的是他与保险公司内部其他各相关部门的协同合作。”因此,实施偿付能力Ⅱ监管时,各相关业务部门在风险管控方面所采用的配套机制显得更为重要。

  杨智呈预测,偿付能力Ⅱ应该可以在近两年进入中国并得到实施。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李朝峰博士也表示,中国保监会当前实施的偿付能力Ⅰ,经过几年的转型,可以过渡到偿付能力Ⅱ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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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陈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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