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发文规范企业职工福利费用管理
财政部日前下发《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加强企业职工福利费用的财务管理。根据通知要求,交通、住房、通讯待遇、货币化的住房补贴,以及职工节日补助和用餐补助,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有人会担心,将这些福利收入纳入工资,可以加强公司管理体制的整治,但同时可能会导致职工多缴个人所得税。 记者 李琼
车贴房贴纳入工资 到手收入却减少
有不少人担心,将各种福利费用纳入工资管理,会使个人工资“水涨船高”,增加个人所得税负担。杨先生现在是一家IT公司的职工,月收入8000元。按照2009年2000元的个税起征点来计算,他每月需缴纳825元的个人所得税。但根据新的规定,在8000元工资的基础上,需要加入1000元的交通、通讯等补贴,这样算下来杨先生每月需多缴200元的个人所得税。而且因为工资基数增大了,相应的“五险一金”的扣款也就增加了。这样,尽管表面上“加薪”了,但你每个月拿到手的钞票肯定减少了。
对此,记者了解到,目前我国个税税率实行的是超额累进制,将职工福利纳入职工工资总额管理,工资的基数大了,要缴的个人所得税可能会增加。不过各地实际情况不太一样,执行的政策也有差异。有的地方早就规定企业发放的交通、住房、通讯补贴要合并到职工工资收入中,也有的地方规定得没有这么详细、具体。
责编:王玉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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