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遏制部分城市房价上涨过快,打出了调控的第一拳:开发商拿地首付不低于50%。
此前,国务院出台了一系列政策,遏制房价过快上涨。
对高房价的调控,顺应了民意,不少人都在翘首以盼,等待出台更具体的措施。
一线城市房地产,是不是存在泡沫,这已是无需争论的问题了。日前,中国社会科学院一份研究报告表明,目前中国城市居民85%的家庭无力买房;中国人民银行11月下旬的一项调查也显示,70%的城镇居民认为“房价高的难以接受”。
然而,不少人,也心存疑虑,这轮房地产调控,能否真正遏制飞涨的房价?
近年来为遏制房价过快上涨,国家出台的政策不少,措施不可谓不严,决心不可谓不大。如2005年的“国八条”、2006年的“国六条”,但收效不明显。房价一边调控一边上涨。
遏制房价不力,原因众多。但一些地方政府执行不力,难逃其咎。
有人说,涉及到房地产,不少地方政府选择性很强、随意性很大:对我有利的,不但坚决执行,还要加大力度;对地方没利的政策,影响创收的,高高挂起,阳奉阴违。
不但如此,国家的明文规定,不少也未执行到位,打了折扣。比如,国家规定,土地出售两年不开发就收回,可实际操作中,被逾期不开发收回的土地,凤毛麟角。在一些地方,主管部门领导甚至公开鼓励房价上涨,纵容开发商“捂盘”;个别地方甚至政府出头,越俎代庖,下发红头文件,帮开发商卖房子。
的确,在现行的财税体制下,地方政府是高房价的直接受益者,不但可以获得土地转让收益,还可以征收各种税费;还能通过高房价,增加GDP,完成经济增长指标。有的地方,房地产一柱擎天,房地产投资已占到投资总额的40%甚至更高;包括卖地在内的房楼市产生的税费,占地方财政总收入的40%以上。过度依赖房地产的增长方式,当然不是科学的发展方式;卖地式的财政增长,也不会可持续发展。
党的十七大提出“住有所居”是改善民生的重点任务之一。所以,群众“住有所居”是各级政府的基本责任。房地产健康发展、地方经济增长与百姓“住有所居”之间并不矛盾,关键看能否处理好其关系。如果地方政府只注重商品房开发,一味抬高房价,忽视了保障性住房建设,容易引发社会矛盾。
对待国家的楼市调控,地方政府不能再遮遮掩掩、羞羞答答,他们是调控的主力军,大有可为,除了落实好国家各项政策,还应拿出切实可行的符合本地实际的措施。
比如,适当增加土地供应,减少不断出现的“地王”现象;大力发展包括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在内的保障性住房建设;对开发商“捂盘”、哄抬房价等不良行为,进行及时监管处罚等等。
对国家有关部门来说,还要及时检查政策在各地的落实情况,不能让它们仅仅挂在墙上,写在文件里,画饼充饥。
为真正让地方感到压力,能否下决心,将房价纳入对地方政府领导干部的考核指标体系,房价明显过高、存在泡沫的地方,在考核上减分,和乌纱帽挂起钩来。
责编:张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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