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新闻  | 体育  | 娱乐  | 经济  | 科教  | 少儿  | 法治  | 电视指南  | 央视社区网络电视直播点播手机MP4
'">
>> 法规解析

政策解读:李荣融勾勒2004年国资国企改革蓝图

央视国际 2003年12月16日 14:03

  新华网北京12月15日电 (记者 贺劲松)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李荣融15日说,明年将从五个方面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为进一步搞好国有企业、发展壮大国有经济提供体制保证和新的动力。

  这五个方面包括:一是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法律法规,依法维护所有者权益和所出资企业各项合法权益。抓紧修改授权经营、重要子企业重大事项管理、企业负责人年薪制、企业法律顾问管理等法规和规章,并争取尽快发布实施。配合加快企业股份制改革、推进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加强资本运营、健全监督体制、完善企业选人用人与激励约束机制等重点工作,抓紧拟订一批法规和规章。同时继续对现行的200多件涉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清理。

  二是完善中央企业经营业绩考核体系,抓紧研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明年要在中央企业普遍实行负责人年薪制。建立出资人对企业负责人薪酬的管理机制,改变企业负责人自定薪酬的状况。要确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方案框架, 从2005年起开始试点。

  三是继续探索按市场化选聘企业经营管理者的途径和做法,加大中央企业人才的培养和选拔力度。

  四是加强国有资产监管,完善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制度。明年将按法律程序适时修改《国有企业监事会条例》,进一步完善外派监事会制度;根据国务院的授权,及时公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增加或减少及企业名称变更。

  五是积极推进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加快培育和发展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公司大企业集团。继续做好资源枯竭的矿山和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关闭破产工作,明年将适当增加中央企业关闭破产项目,到2008年基本解决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问题,基本消化历史遗留问题。(完)

  (政策解读·国企改制)国企改制方案必须提交职工大会审议

  新华网北京12月15日电 (记者 贺劲松、张晓松)国务院办公厅日前转发的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规定,国有企业改制方案和国有控股企业改制为非国有企业的方案,必须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充分听取职工意见。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负责人表示,刚刚出台的《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十分重视维护广大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这一意见,职工安置方案需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改制。

  另外,改制为非国有的企业,要按照有关政策处理好改制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关系。改制企业拖欠职工的工资、医疗费和挪用的职工住房公积金以及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等,要按有关规定予以解决。改制后的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按时足额交纳社会保险费,及时为职工接续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关系。(完)

  (政策解读·国企改制)国企改制方案必须按严格程序审批

  新华网北京12月15日电 (记者 贺劲松、张晓松)国有企业改制方案必须按国家规定严格履行决定或批准程序,未经决定或批准不得实施。

  这是国务院办公厅日前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的一项规定。

  根据意见,国有企业改制应采取重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合资、转让国有产权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多种形式进行。国有企业改制,包括转让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或者通过增资扩股来提高非国有股的比例等,必须制订改制方案。方案可由改制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制订,也可由其委托中介机构或改制企业(向本企业经营管理者转让国有产权的企业和国有参股企业除外)制订。

  意见说,国企改制方案需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履行决定或批准程序,未经决定或批准不得实施。国有企业改制涉及财政、劳动保障等事项的,需预先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协调审批;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审批事项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报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所出资企业改制为国有股不控股或不参股的企业,改制方案需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审批暂按现行规定办理,并由国资委会同证监会抓紧研究提出完善意见。(完)

  (政策解读·国企改制)国家规范MBO 严禁自卖自买国有产权

  新华网北京12月15日电(记者贺劲松、张晓松)国务院办公厅日前转发的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对管理层收购(MBO)行为进行了严格规范,严禁国有企业的经营管理者自卖自买国有产权。

  根据这一意见,向本企业经营管理者转让国有产权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向本企业经营管理者转让国有产权方案的制订,由直接持有该企业国有产权的单位负责或其委托中介机构进行,经营管理者不得参与转让国有产权的决策、财务审计、离任审计、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底价确定等重大事项,严禁自卖自买国有产权。

  另外,经营管理者筹集收购国有产权的资金,要执行《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不得向包括本企业在内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借款,不得以这些企业的国有产权或实物资产作标的物为融资提供保证、抵押、质押、贴现等。

  经营管理者对企业经营业绩下降负有责任的,不得参与收购本企业国有产权。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负责人指出,凡是利用改制之机转移、侵占、侵吞国有资产的,将对其进行认真调查处理。其中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赔偿责任。(完)

(编辑:小荷来源:CCTV.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