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修订后发布
央视国际 2004年04月16日 11:32
新华社北京4月15日电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第401号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根据这个决定作相应修改。《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决定》将于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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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 共6章59条,内容包括总则、倾销与损害、反倾销调查、反倾销措施、反倾销税和价格承诺的期限与复审以及附则。
修订后的条例规定,商务部认为出口经营者作出的价格承诺能够接受并符合公共利益的,可以决定中止或者终止反倾销调查,不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或者征收反倾销税。
中止或者终止反倾销调查的决定由商务部予以公告。依有关规定中止或者终止反倾销调查后,应出口经营者请求,商务部应当对倾销和损害继续进行调查;或者商务部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对倾销和损害继续进行调查。终裁决定确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征收反倾销税。征收反倾销税应当符合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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