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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安全生产法——我们在行动》((2002年12月13日 22时05分))

    11月1日,我国《安全生产法》正式实施生效;这部法律和你我每个人有什么关系,我们怎样利用这部法律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从11月1日起,我们的记者分别到全国各地进行了采访,从今天开始,我们还有一个系列节目《贯彻安全生产法——我们在行动》将与您见面。

    11月1日,《安全生产法》正式生效实施,我们如何用这部法律来保障自己的权益呢?在今天的开篇节目中,我们请来了参与主持《安全生产法》立法工作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卞耀武先生,他将和我一起,从最初的订立合同、善后索赔,到法的监督执行等方面,来谈谈这部法律对每一个生产从业人员生命和切身利益的关注。

    曲向东:应该说我们《经济半小时》栏目也一直在关注着安全生产的话题,对各地的事故也作过一些报道。我这里有一个叫做“生死合同”,很多人叫它“生死合同”的这样一个民工上岗协议书,您见过吗?

    卞耀武:这个没有见过,但类似的见过,而且确实不是很个别的现象。

    曲向东:这个民工上岗协议书或者说“生死合同”,就是我们的记者在南丹矿难的时候得到的一张矿工和矿主签订的一个生死协议。我们现在也来回顾一下曾经发生过的这些事情。

    我们从当年接触过南丹矿难的人的手中,拿到了一份当时签订的所谓的生死合同,这份合同是由在南丹矿难中不幸遇难的矿工韦海生与矿主签订的,可以看到合同签订的日期是5月24日,而去年南丹矿难发生的时间是7月17日。从他遗留的身份证可以推算出,他去年38岁。在这份被称为“生死合同”的劳动协议中,我们看到韦海生在这份协议书上按下了鲜红的手印。

    就是在这份应该明晰矿主与矿工之间责任与义务关系的协议中,矿工韦海生应得到的权利与保障却被一行行不合法律规定的条文所代替。

    在这份协议的第7款规定,矿工如果因未戴安全帽,未穿水鞋而造成伤亡事故,矿主只承担本协议第11条第2款的经济补偿。也就是,在治疗期间的医疗费用在5000元以下的,矿主承担60%,矿工承担40%,超过5000元以上的,矿主和矿工双方各承担50%;造成死亡的矿主给予一次性补贴1万元。

    而在这份协议中的第11款第1条更是写到,属于矿主负责的安全事故,造成矿工死亡,由矿主一次性支付2万元作为赔偿。

    记者注意到在这份协议中,总共有15个条款,却没有一条提到矿主的责任,比如他们的安全生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应该具备的安全设施等等。

    据悉,去年南丹矿难中遇难的81名工人全部都签订了这样的一份“生死合同”,并且当时广西其他的许多矿山都与工人签订了“生死合同”。

    在我们到达广西,准备对当地一些矿山签订“生死合同”的情况做一个了解的时候,广西的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告诉我们,现在广西的许多矿山都处于停产整顿之中,而原来一度非常普遍的签订“生死合同”的情况已经基本上不存在了。

    曲向东:那么卞主任,您说像这样的所谓“生死合同”,它们真的能够关系到民工的生死吗?

    卞耀武:这种合同的目的,就是一些生产经营单位花一些小的代价,逃避它应有的法律责任。

    曲向东:比如说(合同)就说到了如果发生事故,甲方一次性补贴两万块钱,别的就不管了。特别强调了甲方只承担上述费用,不再承担其他的经济和法律责任,这是有效的吗?

    卞耀武:在《安全生产法》里针对这种行为做出规定,这种合同是非法的,是无效的。这种合同的制订,不能免除生产经营单位的责任,不能免除用人单位的责任,而劳动者仍然有权追究他所受的损害,用人单位应该承担的责任,他有要求赔偿的权利。受害人对责任人随时可以提出赔偿要求,只要发现他还有财产,还有赔偿能力,隐匿财产逃避责任的,将来发现了你有财产的,仍然可以追究。

    曲向东:也就是说,这是你要背一辈子的事,永远要为这个事故负责任。

    卞耀武:直到你承担了完全的赔偿责任你才可以免除。

    曲向东:我手里拿着的就是我们记者在调查南丹透水事故时带回来的一份“生死合同”。正是像这样类似的非法合同,曾经使不少矿山、矿井的从业人员在突发灾难、事故以后,误以为只有照这份合同与原来的企业私了了事。这样做的结果,就使那些违法的企业更加变本加厉,在利益的驱使下,尽可能地压低成本,使从业人员进一步失去安全保障,也导致了一段时期事故频频发生。安全事故的频频发生,也推动了我国《安全生产法》迅速出台。一起来回顾一下《安全生产法》出台的相关背景。

    近一段时间以来频频发生的安全事故让人们记忆犹新:

    2001年7月17日南丹龙泉矿冶总厂拉甲坡矿发生特大透水事故,致使81名矿工遇难。

    今年5月7日,中国北方航空公司的一架客机在大连附近海域坠毁,机上旅客和机组人员共112人全部遇难。

    6月20日,黑龙江省鸡西煤矿发生特大瓦斯爆炸事故,有 115人遇难。

    6月22日,山西繁峙金矿发生特大爆炸事故,事后矿主藏匿尸体灭迹,有 37人死亡。

    安全事故的频频发生呼唤着一部能更好的规范各个行业安全生产的法律早日出台。而早在八十年代初,拟订一部安全生产法规就成为当时相关部门领导的心愿。今年刚刚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是在经历了21年的时间之后,数易稿件才最终完成。在这个过程中,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逐步完善。

    今年11月1日起实施的《安全生产法》与以往相比有了重大突破。其中适用的范围从原来只是针对国有企业和大型企业,扩大到了非国有企业和中小型企业。

    同时还将原来只是针对“在固定场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扩大到还包括以流动作业为主的交通企业,比如像火车、轮船、飞机等的安全运行也划到了新的《安全生产法》中。

    另外在新的《安全生产法》中对企业负责人的责任界定,企业安全生产设施的规定,从业人员权利与义务等方面也有了更为明晰的说明。


    全文共97条的《安全生产法》,对生产过程中的每一个领域和个人都提出了明确的要求。每一个县级行政单位也都设立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这是以前从未有过的。现在《安全生产法》颁布实施已经有一个多月了,这部全国性的安全生产基本法,在实施过程中怎样才能得到有效的监督执行呢?这也是每一个普通的劳动者、每一个生产从业人员最关心的问题。我们再来采访卞耀武副主任。

    曲向东:其实像这样的安全生产法规,包括我们以前有的安全生产法规,它很重要的一点,在执行过程当中能不能很好的执行下去。因为尽管我们以前已经有一些单项的法规,但是像一些恶性的事故,不管是南丹矿难还是像合江沉船,这样的一些的事故还是时有发生。那么在执行方面,我们新的法规有没有一些明确的规定,保障这个法律的执行顺畅。

    卞耀武:监督管理不是一个过场而是一个实实在在的监督管理。

    曲向东:就是要把权利和责任统一起来。

    卞耀武:“权”“责”一致,行使监督管理的,要承担监督管理、渎职失职的这种责任。在立法过程当中很多方面的意见说要在安全生产法里要给媒体权力,同时也是给媒体一种责任。因为事实上媒体对安全生产方面的呼吁报道,对保障安全生产起了很积极的作用,有的作用是其他的方式所不能具有的。

    曲向东:这不禁让我们想到了一件事,“南丹矿难”,当时披露“南丹矿难”的第一人就是媒体的记者。我们也对他做了一个回访,我们来看一下。

    虽然去年的南丹矿难已经过去了一年多的时间了,但是郑盛丰和他的同事们一提起当时的采访经历仍然感慨颇多,对于那段采访经历,他们说是终身难忘的。

    《人民日报》记者郑盛丰:我们前后为了调查这个南丹事件,去了南丹5、6次,投入的力量有上百个工作日,在我们去调查的过程当中,首先是发生矿难的单位几乎都避而不谈,一般的矿工都说不知道这个事情,至于矿老板,为首的矿老板像黎东明,当时要见到他已经很不方便了。

    南丹矿难是于去年7月17日发生的,而人民日报驻广西记者站的记者是于7月29日通过他们的一些线索得知南丹可能发生了矿难。

    《人民日报》记者郑盛丰:我们通过我们过去采访当中结识的一些朋友,一些耳目,对当地情况很了解的一些新闻界的朋友了解了这个情况。然后我们在一起结合起来,到所能找到名单的,到一小批死难者家中进行调查了解。

    经过艰难的调查取证之后,7月30日,郑盛丰给《人民日报》总社写了一份内参,这份内参引起了中央有关领导的高度重视。中央有关领导针对南丹矿难立即作出了批示,并组成了调查组深入南丹进行调查。而郑盛丰与他的同事们在调查的初期遇到的困难是以往无法想象的。

    《人民日报》记者郑盛丰:因为当地对所有外来的新闻记者都非常的敏感,而且采取了很多的措施,比方秘密盯梢,跟踪你,威胁你,到你住的酒店进行监查,这样我们开始去的两三次都是不以《人民日报》记者的身份来出现。

    据统计,在南丹矿难中共有 81名工人死亡,矿难发生之后,南丹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伙同矿主黎东明等人,蓄意隐瞒真相。致使南丹矿难被隐瞒了长达17天之久。

    《人民日报》记者郑盛丰 :因为当时除了新闻媒体以外,别的很多渠道都被封住了。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没有众多新闻媒体的介入、调查和反映,这个事情可能是另外一种结局,有一位中央主要领导说如果没有新闻记者的介入,很可能那些死难工人就冤沉水底了。

    像记者郑盛丰的经历,我们栏目的记者在进行类似的采访报道时,也时常碰到。为了让新闻媒体能够对这部法律的实施起到真正的监督作用,在这次实施的《安全生产法》的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了新闻、广播、电影、电视等单位进行安全生产宣传的义务和舆论监督的权利。

    (《经济半小时》记者孟庆海、李长松、严静峰)
中央电视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