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贯彻安全生产法——我们在行动》:不同的矿难 同样的原因((2002年12月20日 22时07分)) |
|
|
山西是我国的煤炭大省,全国约有70%的煤都产自山西,但是山西省大约70%的煤产自于乡镇小煤窑。乡镇小煤窑生产设备简单,成本低,不少矿主惟利是图,只重视生产,不重视安全,也就导致安全事故的经常发生。就在前不久,10月23日至11月10日,在短短的19天时间里,连续发生了4起煤矿事故,夺去了113名矿工的生命。我们《经济半小时》的记者在山西进行了采访。
11月10号中午1点15分,山西省晋中市灵石县太西煤矿井下400米深处发生严重的瓦斯爆炸事故,当时井下共有54名矿工, 11月13号上午10点钟,事故过去了68个小时,已经生还的矿工17人,遇难的29人,仍有8名矿工下落不明,现在抢险队正在井下寻找下落不明的矿工。
在发生事故的井口,抢险矿工正在装运从井下清理上来的煤渣。
矿工:这是在清理煤渣找人。
记者:井下抢险有多少人?
矿工:20多人。
这位刚刚从井下换班上来的抢险矿工告诉记者,井下冒顶的巷道有四、五十米,但是大家一直没有放弃努力。
矿工:一直在挖,一定要找到人。
事故发生后不到2个小时,从晋中市赶来的抢险队就开始下井救人,山西省委、省政府和晋中市的领导都赶到了事故现场,指挥抢险。灵石县煤炭管理局的总工王三虎负责现场抢险指挥,他已经3天3夜没有合眼了。
现场指挥王三虎:井下发生了冒顶,寻找工作难度很大。
记者:还有生还的希望吗?
现场指挥王三虎:基本没有了。
11月14号,井下失踪8名矿工的遗体全部找到,事故的遇难矿工人数从29人上升到37人。在采访中,记者了解到发生瓦斯爆炸事故的晋中市灵石县太西煤矿竟然是一家手续不全的小煤窑。按照全国乡镇煤矿停产整顿和复产验收的要求,乡镇煤矿必须同时持有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资格证书,才允许生产。
灵石县煤管局副局长张志平:现在没有生产许可证。
记者:是不是就不能生产?
灵石县煤管局副局长张志平:是。
记者:那他为什么还生产?
灵石县煤管局副局长张志平:尽管三令五申,但他们受利益驱动,强行生产。
吴润马是这次事故的17名幸存矿工之一,他告诉记者,从10月23号到10月31号9天时间里,灵石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曾经多次来检查,并且给太西煤矿贴上了封条。
幸存矿工吴润马:贴了封条以后就走了,老板让又开了。
记者:你的印像中贴过几次?
幸存矿工吴润马:2次还是3次。
在太西煤矿的矿长室,记者看到11月1号刚刚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被高高挂在墙上,一旁的矿长岗位责任书也明确写有“必须依法生产,规范经营”的条款。那么是什么原因使这家煤矿置执法机关的封条不顾,铤而走险呢?
记者:你有没有想过现在万一出事的后果?
太西煤矿矿长李银虎:想过。
记者:那为什么还敢?
太西煤矿矿长李银虎:关键是自己觉得是安全的。
前不久,灵石县专门召开公处大会,太西煤矿矿长李银虎和10多名其他事故直接责任人已经被依法逮捕,等待他们的将是法律的制裁,但是再严厉的制裁也无法挽回的是37名矿工的生命。和太西煤矿不同的是,11月8号发生瓦斯爆炸事故的阳泉市盂县西潘煤矿是一家手续齐全的小煤窑。路昌恒是盂县西潘煤矿的副矿长,半年前开始在家养病,他在矿上已经干了30多年。
路昌恒:我听到这个事情时很不相信会造成这么大的事故,下面肯定有违章的,不然不会出事的。事故都是人为的多。
西潘煤矿的绞车工周爱成也证实了路昌恒副矿长的说法,他告诉记者,事故的隐患早就存在。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管理法》28条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路恒昌:应该有,忙不过来。
记者:铜丝整个裸露在外面,合适吗?
路恒昌:这个门是锁的?
路昌恒副矿长上锁的说法显然不能成立。在西潘煤矿发生瓦斯爆炸事故的主井井口上方,记者看到了这样一个神龛,神像前放满了供奉的酒水。但是,神明却没能保佑事故中的26名死难者……只重视生产,不重视安全付出的代价是矿工的生命。
这位在医院里忙着照料受伤矿工的是西潘煤矿四川籍矿工张茂先,谈起这起矿难,难以控制自己情绪的他告诉记者,同村和他一起来的共有14人,矿难发生时正好都当班,幸存的只有他和自己的侄子张益勋,其他12名同乡全部遇难。
张茂先:很遗憾……
尚爱英的的丈夫赵虎旦也在这次事故中遇难,他告诉记者,赵虎旦在家里是独子,上有两个老人要赡养,下有两个孩子在上学。
在西烟镇赵虎旦父母的家里,赵虎旦年近8旬的父亲拿着赵虎旦的照片老泪纵横。
频繁发生的事故再次敲响了安全生产的警钟。但我们记者在采访中发现,不论是地方官员还是普通的矿工,他们大多数人都认为这些事故是偶然发生的,违反安全生产只是个别情况,真实情况是这样的吗?记者来到山西省大同市,对这个地方小煤窑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了调查。
记者在大同市的调查发现,小煤窑生产存在各种各样的安全隐患,《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21条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但是在山西省小煤窑的调查却显示,不少矿工根本没有受过培训。
这名矿工所在的是一家规模一般的小煤窑,在一家年产量超过10万吨、规模比较大的小煤窑,记者也发现了同样的问题,这名矿工一样没有接受过任何安全生产知识培训。
矿工:我才来一个月。
记者:培训过吗?
矿工:没有。
没有经过安全生产的培训,不具备最基本的安全常识就下井作业,看来并不是个别现象。同时记者还了解到下井的矿工不能享受最起码的劳动保护,《安全生产法》三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但是记者在大同市小煤窑接触的很多矿工的矿帽、靴子都得自己掏钱买。
在大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石俊文副局长介绍说,和新颁布实施的安全生产法要求相比,整个大同市的小煤窑的安全生产还有很大差距。
但是石俊文副局长同时也表示,《安全生产法》的颁布实施和各级领导对安全生产的日益重视也为改变目前的状况创造了条件。
石俊文:我们要按照《安全生产法》,严格执法,对屡教不改的加大处罚力度,以解决乡镇小煤窑生产中执法不严、有法不依的状况。
小煤窑引发的安全事故频频发生,这绝不是偶然的现象,不管是行政执法部门,还是煤矿业主,心存侥幸的思想是这些事故发生的必然原因,只有切实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生产者的生命财产才能得到保护。
(《经济半小时》记者孟庆海编辑报道)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