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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第3号
现发布《关于解除禁止从荷兰王国进口猪及其有关产品的规定》,自即日起施行。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五日

关于解除禁止从荷兰王国进口猪及其有关产品的规定
STIPULATIONS ON REMOVING THE SUSPENDING TO IMPORT PIG AND ITS PRODUCTS FROM NETHERLANDS
  鉴于荷兰王国于1998年3月6日扑灭了在布拉班省发生的猪瘟后,至今再未发生新的猪瘟病例,并已通过国际兽医组织认可。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我部确认恢复荷兰王国为无猪瘟地区。自即日起解除1997年3月28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18号《关于禁止从荷兰进口猪及其有关产品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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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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