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集:合同双方
央视国际 2004年01月23日 17:26
道理是越辩越明,官司并不是非打不成。这里是中央电视台经济频道,观众朋友,过年好!欢迎收看《经济与法》春节特别节目《不该发生的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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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人与人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的经济活动是越来越频繁了,因此订协议、签合同就成了很平常的事儿。今天我们要讲的两个故事,都与合同有关,而引起双方争议的焦点,也恰恰是他们之间签下的一纸合同。
如果知道那些神秘的魔术用品可以摆在商店的柜台上出售,不知你会不会动心?山东烟台姑娘郑紫薇就动心了,不仅如此,而且她也想开一家这样的商店。我们先来看第一个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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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郑紫薇 |
这里是渤海湾畔的山东省烟台市。在这个100多万人口的海滨城市里,生活着一个普普通通的姑娘郑紫薇。与许多烟台市民一样,郑紫薇也喜欢常到海边漫步。但从2002年10月份以后,她却再没有心情到过海边。
郑紫薇:一年没到海边来玩一玩了,真是这样,完全把自己封闭起来,谁也不见,电话也不接,把手机也关机,谁也找不着你,就这样。
影响郑紫薇情绪的一件事情,与千里之外的北京一家小小的商店有关。
这家商店的主人是一对父子。父亲提曰立是中国魔术界知名的前辈。2001年6月,提老先生创办了这家中国内地最早的魔术用品商店,由他的儿子提买经营。
自创办以来,小店的经营一直不错,并小有了名气。但是,同样在2002年10月份以后,他们平静的生活被打乱了。
提买:去年10月11号,她第一次到我们店里来,也是从电视上看到的有关我们店里的一些介绍。我本人当时接待了她。
提买接待的这位顾客,就是来自山东烟台的郑紫薇。
郑紫薇:因为我当时看到电视上做的宣传,当时还介绍了一下他的效益,就是从这个店开业之后的效益,他说投入5万块钱,一个月就收回成本。
郑紫薇在烟台有着一份普通的工作,偶尔也会做一些小生意。看了电视上的介绍,郑紫薇觉得,如果在烟台也开个“独此一家”的魔术用品商店,销路应该不错。于是,郑紫薇怀着满腔的好奇和希望,于2002年10月11日只身来到了北京。
提买:来了以后她就说我大老远就冲着你产品来,比较看重这个生意,所以她想大量地购进,然后去经营。我给他做了很多演示。
郑紫薇:演示了好多,就像在电视中看到的魔术师表演的那种演示,让他演示得真的眼花缭乱的。
看完提买的演示,郑紫薇随即做出了购买的决定,并最终在上百种商品中选择了30多种,货款共计两万九千八百一十元。
郑紫薇:我当时没有带钱去,做这个决定以后先跟北京的朋友借的钱,当时很冲动。
魔术业进行魔术用品的交易有个规矩,就是先交钱,然后才能看道具、学习使用方法以及表演技巧。所以,郑紫薇先向提买付清了全部货款。
郑紫薇购买的魔术玩具,有10元一件的“空中来钱”,也有800元一件的“彩绸出棍”。
然而,当她看到了自己花近3万元买到的这些神奇商品的时候,魔术的神秘感在她眼前骤然消失,她无法想象刚才自己看到的扑朔迷离的魔术表演,使用的竟然是如此简单的道具,而且原理竟然也如此简单。
郑紫薇:当时脑袋也是一片混乱,就蒙得不知道怎么解决,不知道该怎么办了,当时不想提货,不去提货,但是钱已经给了,他就不给我退钱,没有办法。
无奈之下,郑紫薇还是鼓励自己学习了每一样产品的表演方法和技巧。她甚至没有认真地清点产品数量,就匆匆打包把货物发回了烟台。
货发走了,但郑紫薇人却留在了北京。她对自己开张魔术用品商店的想法已经失去了信心。她决定要在北京打一场官司。短短几天之内竟然做出了这样的一系列决定,这是郑紫薇万万没有想到的。
郑紫薇:就想再把这损失,把我的钱再拿回来,我通过电话咨询了一下北京君方律师事务所的律师。
律师事务所的张德刚律师接待了她。
原告律师张德刚:应该是她在买商品以后的第三天就找到我们律师事务所。我们认为就是这个经营者在销售这个产品的时候,他没有遵循一个诚信原则,就是没有把你的商品展示给我的消费者。
2003年1月,郑紫薇正式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起诉,将北京兰提魔术用品商店告上法庭。
提买:接到这个诉讼以后,我觉得特别的莫名其妙。
让提买感到莫名其妙的是,先交钱再看道具是魔术业的规矩,即便是自己进货时也是这样,这其中难道还有什么问题吗?
提曰立:郑紫薇女士在法院起诉我们的时候,就提出来我们侵犯了她的知情权,所谓的知情权就是说,购买之前没有告诉她秘密。
郑紫薇:我认为买所有的商品,像买电器咱们到商场去购买一些东西,应该说营业员都先给咱们展示出来这东西,把这商品展示到我们面前,然后再介绍它的性能,它的使用方法,以及它的优点、缺点之后,让你去考虑适不适合我,能不能买,价格能不能接受,应该是这样,所有商品都应该是这样的,但是这商品你抓不着它,你摸不到,你什么也看不见。
提曰立:我们不可能在你没付钱之前,我们就把秘密全揭露了,如果那样的话,我们这里所有的东西就卖不出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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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兰提魔术商店 |
提老先生通过一个魔术的表演证明自己的观点。他先把六张扑克牌放在桌上,从中拿出一张红桃10和一张黑桃10,他先把红桃10与另外4张牌坊在一起,吹一口气,这4张牌就都变成了红桃10,而当他再把黑桃10与这4张牌放在一起,再吹一口气,4张牌又都变成了黑桃10。
这个魔术的秘密,其实就在这4张牌上。
提老先生:我这4张牌呢,请大家注意,它就不是红桃,也不单是黑桃,它是两样的颜色,是一半红,一半黑,一半红,一半黑,是这样的。
提氏父子认为,先交钱再看道具是魔术用品买卖的规矩,如果破了这个规矩,所有的魔术商店用品就都不可能存在了。
其实,在付款的同时,郑紫薇和兰提魔术用品商店还签订了一份协议,在协议上明确写着:“凡在我兰提魔术商店零售、批发任何魔术商品,一律当面选好,不退不换。”。
提买:我们店里头有一个声明,写得很清楚,魔术商品,包教包会,当面选好,概不退还,每一个前来购买的顾客,我们都要向他做声明。
提买说,他们之所以有这么一个不退不换的规矩,是因为他们卖的不是魔术用品本身。
提买:我们这个店里头写得很清楚,教魔术,送道具,为什么呢?因为你们所购买的任何一个魔术商品,所购买的并不是他道具本身,而是一个技术,有知识产权,学会的是一套魔术。
提曰立:你比方上学习班,你要是上学习班的话,要交学费,发你辅导材料,你一年学下来以后,你又说了,你说因为这个辅导材料的纸张不好,印刷不好,但是你技术都学会了,你要求把辅导材料退回去这是不可能的,这个东西就是魔术也是一样,你学会了东西你退你没法退,印到你脑子里你怎么退出来。
而郑紫薇却认为兰提魔术商店卖的是商品,不是技术。
郑紫薇:如果按照他的说法,他教的是技术,然后免费送的这些道具,那么这个东西是20块钱,我怎么理解,那20块钱我买了这项技术了,我已经学会这个了,他就应该这些道具应该免费送给我了,我就交20块钱就可以了。那为什么,比如说我买了十件,我买了十件,那他算我钱的时候,还是十件乘以二十,收我二百块钱,那这怎么理解。所以说现在他应该是卖的还是商品,而免费送给你的是技术。
2003年6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一审判决。
法院认为,原、被告在订立合同时不存在重大误解及显失公平的情况。所以,原、被告达成的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为有效合同。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郑紫薇的诉讼请求。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法官沈岩:我们审理案件主要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的诉讼请求你要求撤销合同,你的依据是当时订立合同时候是重大误解,我们在审理的这个案件当中,原告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你是属于重大误解,你的请求就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一审判决做出后,双方都没有提出上诉,至此,这个官司画上了句号。
花近3万块钱买来的这些特殊的商品,至今还堆在郑紫薇家的床底下。她也曾不止一次地想说服自己,能不能尝试着摆出去卖,但终于还是没能鼓起勇气来。
郑紫薇:这个东西确实跟别的商品不一样,它需要人去表演,要活灵活现给它表演出来,要吸引人注意,还得有肢体语言,我做不了,也不敢去做。
但无论如何,总还是有近3万元就这样在床底下堆着,这可几乎是自己多年的全部积蓄。当初一时的冲动,酿成了今天难以面对的麻烦,郑紫薇的心情自然难以好得起来。
郑紫薇:觉得挺不值的,辛苦了好多年,好不容易攒下来三万块钱就换来这么些东西,挺不平衡的。想把这些东西都丢了,都丢到海里去,不是生气的话,真的有这种想法,我一面对这些东西的时候,或者每每想起来的时候,我的情绪就特别的糟糕。
主持人:山东烟台姑娘郑紫薇凭着一时冲动,做出了一个本没把握的决定,与对方签下了一份本该慎重对待的协议,买了一堆本不该买的东西,给她带来了无尽的烦恼。
我们下面要讲的故事,也是发生在合同双方之间。所不同的是,双方为了签一份合同,都是慎之有慎,甚至在仅有3页的文书上共盖下了38枚公章,但即使这样,它们之间还是没能免得了一场官司。
许多酷爱音乐的朋友也许至今还对两年多前的这场音乐会记忆犹新。2001年6月23日晚,世界三大男高音紫禁城广场音乐会在北京故宫午门广场举行。那一夜,紫禁城在倾听,中国在倾听,全世界在倾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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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中艺公司 |
中艺公司总经理办公室主任安欧:可以说公司员工是流着泪看完了那场演出的,为什么?公司员工付出了太多,同时给他们喜悦也多了。感到特别自豪,包括我们员工的办公室里都留着当时的海报,都觉得那是一个荣耀。
然而,许多人也许并不知道,就在10天前,发生在故宫午门广场外的一场激烈的对峙,却差点延误了这场万众瞩目的音乐会的如期举行。
故宫博物院保卫处副处长崔保贤:我来故宫工作30多年了,我搞了多少大型活动,从来没有发生口角,也没有发生这个矛盾,惟独这一天晚上不友好。
按照承办三高音乐会的中艺公司的计划,2001年6月12日的24点,是他们开始搭建舞台的时间。然而当天下午四点左右,中艺公司准备把搭台的材料运进故宫午门广场的时候,却被故宫的工作人员挡了驾。
中艺公司总经理办公室主任安欧:一千多工程人员的装修队伍,三千多立方的钢材,二千多立方的木材,以及庞大的音像器材这些设备,全部被堵在紫禁城门口,进不了场。
故宫博物院保卫处副处长崔保贤:因为当时双方的合同还没有签,这时候院领导说要把这个安全工作做好,什么时间签完合同,什么时间进来。
作为经验丰富的中艺公司,对如此受全世界瞩目的大型活动,都到了搭建舞台的时候了,却为何还连合同都没有签订呢?
中艺公司律师:国家文物局已经批准了在这地方搞演唱会。所以说当时中艺公司也想不会有什么问题,肯定能在这地方进行演出。
中艺公司总经理办公室主任安欧:国家文物局跟我们中国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中艺公司是属于同属文化部。那么,本来我们考虑同属一个部里的,下面这些企业单位应该是很好协调的。
中艺公司没有想到,故宫博物院却不认这个理。虽手里有国家文物局的函件,虽已与目的地仅一步之遥,但中艺公司却不能如愿进入午门广场,处于被动的局面。
故宫博物院保卫处副处长崔保贤:我们当时搭了这个铁栏杆,从这儿拦住了,我们的人在里头,他们的人在外面!协议签之前,任何人不让进。
中艺公司总经理办公室主任安欧:故宫的态度特别强硬,就是不签协议不能进场。
故宫博物院保卫处副处长崔保贤:从四点多钟到夜里凌晨一点钟,僵持十个小时左右。
中艺公司总经理办公室主任安欧:全部堵在门口进不了城。我们公司可以说是上上下下着急死了。
相对于中艺公司的焦急,故宫博物院则平静许多,他们只有一个要求,那就是:要想进场,先签合同。
故宫博物院保卫处副处长崔保贤:我们就是按照法律办事,你合同签完了,就可以干。
中艺公司总经理办公室主任安欧:可以说非常地不可理解,甚至觉得把门砸了都要进去了,因为没时间了。
对中艺公司来说,他们的确没有时间了。因为现在已经到了搭台的最后期限,再拖哪怕半天,都难以保证音乐会能在6月23日,也就是北京奥申委向全世界发布的这个日子举行。而且,中艺公司和舞美、灯光、音响、舞台搭建等许多公司的合同都已签订,面向全球范围的售票工作也已开始,如果违约,责任是中艺公司很难承担得起的。
为了演出能够如期举行,中艺公司最终不得不接受故宫博物院提出的200万元费用的要求,签下场地租借合同。
中艺公司总经理办公室主任安欧:先保证这些演出如期圆满地进行,我们只能这样,先签协议,先给你100万,我们先进去把这个事做了再说。
陈俊旗是故宫博物院的办公室主任,就是他代表故宫博物院在合同书上签的字。
故宫博物院办公室主任陈俊旗:这就是我们的保卫处警卫队,也是我们当天最后签约的地点,我就是在这里签订了合同。当时我就坐在这儿,对方在这儿。到凌晨的1点30分吧。当时要签字的时候,才抬头看看表,都已经半夜了。
尽管匆忙,双方还是对合同书的内容进行了逐字逐句的讨论,并作了18处修改,由于每修改一处都要加盖双方的公章,于是,在这份仅有三页的合同书上密密麻麻地盖了38枚公章,双方各19枚。
合同中双方约定,中艺公司应向故宫博物院共支付200万元费用,其中签字当天支付100万元,2001年7月6日前支付另外的100万元。
合同签了,应交的100万也交了,中艺公司的大队人马也进了场,紧张的施工于当晚就开始了。三高音乐会也终于可以如期举行了。
然而,就在让全世界为之兴奋的三高音乐会圆满地拉上帷幕的时候,一场由此而产生的诉讼也随之拉开了序幕。故宫博物院将中艺公司推上了被告席。
故宫博物院律师:按照合同的规定,它应当在7月份支付剩余的100万元古建维修费,但是中艺公司一直没有支付。
据了解,为举办三高音乐会,中艺公司的各种花销高达2000万美元,2000万美元都花出去了,中艺公司为什么偏偏不愿支付这区区100万元人民币呢?
中艺公司安欧:如果是有据可查,有依据的话,我们该付500万我们都会付给你,该付200万也会付给你。不合理的话一分钱我也不会给你,别说一百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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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故宫博物院副院长 |
故宫博物院 副院长:作为文化商人,他们可能拿出一分钱都觉得多,他们挣了3千万都觉得少,参考系不同,坐标不同。
中艺公司总经理办公室主任安欧:我们不是不愿意付这100万,也不是付不起这100万,因为我们觉得确实不合理。
中艺公司认为,故宫博物院的收费是不合理收费,当初签订的合同内容显失公平。
中艺公司总经理办公室主任安欧:最开始他提出是100万,后来又涨150万、200万。就像自由市场一样的,我随便要价,反正这个地盘是我的,你要进来,拿钱来,你不拿钱来你不能进。
故宫博物院法律顾问处黄哲京:这个说法是毫无道理的,因为我们双方在谈这个费用的时候,始终是按天来计算的,我们当时提出的费用是每天20万元。其实我们始终没有变,只是中艺公司提出的租借场地天数在变,我们提出的费用就是每天20万,你租借几天,几天乘以20万,得出一个数额来。
故宫博物院律师:因为故宫博物院有权自定价格,他要是定500万,那么对方所选择的就是租还是不租。而且故宫博物院有两个注册商标,一个是故宫,一个是紫禁城演出类的商标,那么这两个商标,对方在使用时都是无偿的。
有意思的是,在法庭上,双方都把那份盖满了公章的合同作为了自己的证据。中艺公司以此来证明合同内容不是自己真实意思表示,而故宫博物院则以此来证明合同内容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中艺公司总经理办公室主任安欧:按照正常的情况下,协议不会在凌晨也就是次日早晨来签订的,那么这也显示出这个协议是在当时是非常紧迫的情况下签订的。
故宫博物院保卫处副处长崔保贤:这说明了当时双方这个讨论商量之激烈,之反复,而且也更证明了这确实是双方的真实的意思表示。你如果不同意可以不签约,你可以不盖章。
中艺公司总经理办公室主任安欧:我们当时加上时间紧迫,也加上活动的意义深远重大,不可以更改,不可以违约的情况下,我们只能被迫接受这份违背我们公司意愿的一份合同。
在中艺公司看来,面对自己的别无选择,故宫博物院的坚持显然是在“乘人之危”。
然而,故宫博物院却认为乘人之危的恰恰是中艺公司自己。
故宫博物院副院长:谁在乘人之危,这个事情就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我讲到没有签约之前,已经在宣传,已经在卖票,实际上他们要造成一种既成事实,使故宫处于一种骑虎之势,不得不和他们签约,所以要说乘人之危呢?应该是反弹琵琶,反过来用之,我们有些干部都说,故宫是被这个公司要挟,签订的城下之盟。
故宫博物院认为,自己不仅没有乘人之危,反而是在“成人之美”。
故宫博物院副院长:他没有跟故宫签约之前,没有得到故宫或者故宫上级单位批准之前,已经广泛在社会上进行了,从商业角度来说是欺诈行为宣传。故宫博物院鉴于种种考虑,没有很计较这些事情,我们总觉得,成人之美是一件好事情。
中艺公司律师:我感觉不是成人之美。这个演出是势在必行的。不是说它能阻挡得了,所以这个不是说它成人之美,在这个演出必须演出的时候,乘人之危抬高价格。
那么,被告中艺公司提供的证据能不能说明原告故宫博物院是在乘人之危?故宫博物院能不能要回这100万元?法院对此案将如何判决呢?
2002年9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做出了一审判决。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所签订的租用场地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该协议书视为有效。对于中艺公司在抗辩意见中提出,双方所签订协议系故宫博物院乘人之危其被迫所签、协议内容显失公平及故宫博物院收费无根据,对此中艺公司未能向法庭举出有效证据予以佐证,故不予采信。判决中国文化艺术有限公司给付故宫博物院场地租用费一百万元人民币。
一审做出后,中艺公司又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3年2月26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了终审判决。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有查明的事实和证据情况来看,不能认定合同存在着显失公平或者乘人之危的情形,而且上诉人,也就是文化艺术公司这方,也没有明确地提出要撤销或者变更合同,所以说合同的效力应该说是确定的,所以做出的判决结果呢,是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对这个结果,中艺公司显然还是不情愿接受的。
中艺公司:我们公司站在保护我们利益的情况下,我们一定要申诉。
对于中艺公司的态度,故宫博物院同样显得态度强硬。
故宫博物院副院长:故宫应诉到底,故宫有决心依法维权,而且还有能力依法维权。
主持人:两起官司中,山东烟台姑娘郑紫薇只在一审判决后就决定自负其果,她没再上诉;而北京的中艺公司在官司之路上却显得非常执著,一审、二审败诉后还要接着申诉。这两起表面上围绕合同而争辩的官司,其实在签合同之前,如果双方都能有一个谨慎、认真的态度,是完全可以预见也完全可以避免的。如果郑紫薇能事先做些调查、了解,而不是一时冲动做出了决定;如果中艺公司事先能多与故宫博物院做充分的沟通,按市场规则办事,而不是仅凭手中的一纸国家文物局批复就贸然开拔到故宫午门外,事情的结局将会怎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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