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集:卡“卡”在了哪儿
央视国际 2004年01月27日 15:11
道理是越辩越明,官司并不是非打不成。这里是中央电视台经济频道,观众朋友,过年好!欢迎收看《经济与法》春节特别节目《不该发生的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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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们要给您讲的两个故事,都发生在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而且都是由“卡”引发的,一个是手机入网卡,一个是公交IC卡。
在河南省焦作市,有一个叫李九宽的老人,他就是因为一张丢失了的公交IC卡,与焦作市公交总公司较起了真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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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焦作市公交总公司 |
这里是位于河南省北部的焦作市。作为老百姓不可缺少的交通工具之一,公交车在焦作市已有了45年历史。许多焦作市民已早习惯了短途线路上车一元的收费标准和传统的购票方式。
2002年6月18日,焦作市公交总公司筹备、运作近一年的IC卡结算系统正式上路了,并成为了这座城市一道流动的风景。
上IC卡系统,由过去的劳动密集型变为技术密集型,上车简单明了,快捷方便,减少了过去找零钞、烂钱、缺角、少投币等一些不必要的服务纠纷。
公交IC卡系统的上马,大大方便了公交公司的日常运营和管理。同时,公交公司还围绕IC卡制定了一系列的优惠措施,使经常选择公交车出行的市民得到了不少实惠。
刷卡乘车既方便又实惠,市民们自然是乐意接受。于是,IC卡从发行到现在的一年多的时间里,共有6万多名焦作市民先后选择了这种时尚的消费方式。坐在路边的这位老人叫李九宽,是已经退休的老工人,但他也成为了焦作市的“持卡一族”。
与许多别的IC卡持有者所不同的是,也就因为这张小小的IC卡,却使本来默默无闻的李九宽老人,竟一时成了焦作市许多人街谈巷议的名人。
李九宽:去年(2002年)年底的时候,为了办急事,出入方便,我就办了一张焦作的IC乘车卡,既方便又快捷,而且又比平时的钱少一点儿。
2002年12月3号,李九宽就是在焦作市火车站旁的这个售卡网点,购买了一张公交IC卡。之后,他就经常从家门口的公交车站,坐车出去办事。有了IC卡之后,他的出行确实方便了不少,卡里存的24块钱也很快就用完了。
李九宽:用完了以后,我就往里又续了钱。
这次李九宽又续存了50块钱。但是没想到的是,仅仅两天之后,他刚续了钱的IC卡就不慎丢失了。
李九宽:当天我遗失IC卡的时候,我就赶紧去挂失了,挂失以后,他说要四天以后才能补卡,由于我要办急事,没有时间去办新卡,所以一直耽搁了大约20来天,我就没再办这个卡。
事情急着要办,车也接着要坐,李九宽不得不每天掏现钱上车,而补办新卡的事,也因为时间关系被搁在了一边。
可是,等办完事有了时间补办新卡了,李九宽却突然生出了一个新的想法。
李九宽:因为我急事办完了,没有什么事干了,我退休在家,也不需要经常坐公交车。
当初办卡的时候,李九宽就知道了公交公司有规定:IC卡随时都可以退,于是他就萌生了退卡的念头。可是,当他来到办理点时,却碰到了他从没想过的问题。
李九宽:当初我去报失的时候,我这个卡里还有钱,也就是说他还要把剩余的这个预付款退给我,可是他们说,这个预付款他们不退,说这是公司的规定。
李九宽不知道还有这项规定。在这份《焦作市公交乘车IC卡使用须知》中确实有一条,就是“退卡时应将卡内的余额用完,否则不作退款处理”。也就是说,退卡可以,退钱不行,李九宽当下就觉得这项规定不合理。
李九宽:当时我跟他们提出,我说你这么做好像不对,希望你们向领导反映一下,考虑一下这个问题,能不能给我退卡里的余额,结果他们说,让我自己找,我找他们领导,当时也没有找到。
不能就因为你一条规定,让我白白损失掉48块钱。李九宽认起了真。于是,本来休息在家的李九宽又开始忙碌起来。他先后到焦作市消费者协会、焦作市物价举报中心等部门进行了投诉。虽只是几十块钱的小事儿,维权部门都很认真地对待。消协的努力调解,以失败告终了,而物价举报中心的一位负责人却给李九宽了一线希望。
李九宽:举报中心一位姓姚的女科长接待了我,她也觉得这个钱应该是我的,结果她就打电话,就和公交公司IC卡管理中心的许主任取得联系,后来她就跟我说了,你去找他,你说我姓姚,举报中心的,他就会把这个事给你办了。
于是,李九宽来到焦作市公交总公司,顺利见到了IC卡管理中心主任许开宾,这也是他忙碌许多天来第一次见到了公交公司领导。事情果然有了进展,对方愿意退款了。
IC卡管理中心许开宾主任:我们这个IC卡收费系统呢,就是把钱收了以后就直接进入到公司大账上了,由电脑传输过去,如果要是退款,还得从财务上再返回来做一套手续,比较烦琐,为了不让他多跑,当时我就想自己先把钱垫给他。
连日来,李九宽的举动已经让公交公司颇感头疼。许主任本想息事宁人,自己先把钱垫给李九宽,剩下的就是公司内部问题了。可是,没成想,这个离解决问题仅一步之遥的退款方案也没能敌得过“认真”二字。认真的李九宽不愿意这么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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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九宽 |
李九宽:我当然不干了,我说你这个说法好像不对,因为欠我钱的是你们的企业,不是你个人,我为什么要拿你的钱呢?我还是坚持由你们的企业退给我,后来我们俩没说成。
于是,李九宽留下自己的联系方法,离开了公交总公司。在家等了两个多月,没有任何消息,李九宽决定不等了。他自己认真地写了一份诉状,要将公交公司推上被告席。在这份诉状中,李九宽所主张的已经不光是要回自己卡里剩余的48块钱了。因为他认为公交公司从没有跟他说过有“退卡不退余额”的规定,所以,除了要求退还余额之外,他还给公交公司增加了一项欺诈的罪名,并提出了双倍赔偿的要求。
这让公交公司觉得实在是冤枉。因为自从IC卡运营以来,通过报纸、广播、电视以及散发、张贴各种宣传资料等形式,公交公司宣传告知IC卡使用须知的工作一直就没有停止过。
李治河:我们每一个充值点都配置了宣传资料,我们先后印发了3万余份有关IC卡使用购买的宣传资料,我们在充值点的窗口等醒目处,都张贴了IC卡的使用说明等一些宣传内容。
在采访中,我们也看到,几个售卡网点确实都有相关资料可以索取,窗口也都贴着IC卡使用须知,那么李九宽就没有注意、没有看到吗?
李九宽:反正我去办卡的时候没有见到。工作人员就跟我说了一句,就是卡丢了就要挂失,其他的没说,也就是说涉及退卡不退款的项目没有说到。
这里就是李九宽当初的办卡网点,蹊跷的是,这里的醒目处,真就看不到所谓的IC卡使用须知。其实,使用须知在这里也是有的,但它偏偏被贴在了深蓝色玻璃的里面,很不显眼。公交公司认为,推行IC卡是惠及广大市民的举措,当然用不着遮遮掩掩,即便有个别乘客对有些条款还不清楚,那也不应该算是公司故意欺诈。
面对这样阴差阳错的局面,李九宽的代理律师给他提了一个建议。
李九宽的代理人赵春林:欺诈性,就是要求双倍赔偿这一块,因为这个诉状也是当事人自己书写的,我们当时经过审查以后,觉得这个诉讼请求不应该成立,跟当事人协商过,就是说这个已经构不上欺诈。
李九宽听从了律师建议,主动放弃了告公交公司欺诈并双倍索赔的要求,但是,他并没有放弃官司。他认为,别的不说,你公交公司退卡不退余额的规定本身就既不合理也不合法,你起码得把属于我的钱退我。对此,公交公司同样不能接受。
李治河:咱们公司一年多以来,还没有听到第二个同志反映这个规定不合适,是违法的。
而且,公交公司称,当时制定不退余额的规定,也并不是说公司想吞掉这些钱,只是想让乘客把当初存的钱用完再退,即便像李九宽这样把卡丢了,卡里剩的钱也不会变成公司的。
李治河:乘客卡丢了,假如你要是还要用,你买一个新卡,剩余的钱,你可以继续使用。
也就是说,只要你还使用IC卡,这卡里的钱就始终是你自己的。但如果我现在不想使用了,难道这钱就不是我的了吗?
李九宽:这个好像不符合消费法的规定,我现在就是不愿意再继续使用了。
李九宽代理律师赵春林:我们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就是规定了消费者有一个选择权,按照他这个退卡不退余额的规定呢,你只要把这个卡的余额转到另外一个新卡里面,你才能用这个卡,现在李九宽不要求用这个卡,那么他公交公司现在又不退钱,强制性地再给你办一个新卡,这样等于剥夺了他的选择权。
但是,对于公平二字,公交公司却有着另一番理解。
李治河:凡是购卡的乘客,他都享受八折、六折、四折的优惠,我们公交公司已经让利给你了,既然你乘客愿意购买这个IC卡,你就得考虑到,从你购买的那天起,一直到用完为止。
而且,作为城市公交这样一个非赢利性质的甚至像焦作公交这样还有亏损的企业,李治河还给我们算了这样一笔账。
李治河:从去年6月18日开通IC卡系统以来,焦作市先后发卡6万余张,我们算了一笔账,8折、6折、4折,这6万张卡,平均一天我们每个职工上一次车,少收入4毛钱,这样的话,一天就是24000块钱,公交公司要将24000让利于群众,让利于市民,一个月就是72万,一年将近900万元投放在社会上。
支撑这样的让利幅度,一方面靠政府的补贴,另一方面靠企业自身的成本控制,当然还需要被IC卡吸引的大批固定乘客。
但是,站在一个普通乘客的角度,李九宽也给我们算了一笔账。
李九宽:它如果是说把我剩余的钱扣下来以后,两次预存输入的钱,我平均算了一下,每次乘车不是它规定的0.8元,而是1.37元。
也就是说,作为一个像李九宽一样的普通乘客,如果退卡时拿不到卡里的余额,同样也面临着亏本的问题。
那么,对这个各算各账的官司,法院会如何判决?李九宽又能否如愿以偿呢?
2003年6月9日,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判决:判令被告焦作市公交公司制定的《焦作市公交乘车IC卡使用须知》中,退卡不退余额的规定无效。由于李九宽的卡丢失后曾被人冒用过,在法院的调解下,双方当庭达成调解协议,公交公司退还李九宽卡内余款31.6元。本案诉讼费220元,由李九宽承担40元,公交公司承担180元。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副院长杨亚军:消费者存入这个卡中的款是一种预付款的行为,消费者退款的要求不损失企业的利益,但是企业制定了这样一个规定,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是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
一张小小IC卡所引发的官司,到此算是落下了帷幕。不过,我们也替赢了官司的李九宽算了这样一笔账:他为了要回属于自己的这31.6元余款,不光搭上了40元的诉讼费,虽然律师是免费的,但前前后后还是产生了一些交通费之类的花销。关于为什么要较这个真儿、打这场赔钱的官司,李九宽是这样说的。
李九宽:我打这个官司,不光是为了我自己,也是为了广大的持卡人。
虽然赔了钱,但总算是赢了官司,李九宽以后也许再也不需要为IC卡所烦恼了,因为他如今已不再是“持卡人”了。
同样是因为一张卡,手机用户颜进却没有李九宽这么幸运,因为他的官司打输了。输了官司,自然就得至少承担诉讼费,不过颜进不用花钱请律师,因为他自己就是律师。让我们接着看下面的故事。这个故事发生在云南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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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颜进 |
昆明一家律师事务所的律师颜进,自认为自己始终是中国联通云南分公司的一名忠实用户。可是,2002年10月,颜进却因为一件看似简单的事情,与云南联通较起了真儿,引发了一场被媒体和公众广泛关注的官司。
颜进:我打这个官司,并不是要跟联通公司过不去,而是期望最终出现一种三方共赢的结果。
自从买了联通的手机入网卡,颜进一直使用着云南联通提供的免费来电显示业务。可是,2002年8、9月间,颜进不仅从报纸上的公告,而且从云南联通发给他的手机短信中得知:免费的手机来电显示服务将被取消,每月要收取5块钱的来电显示费。对方还告诉他:如果继续需要手机来电显示的话,可以回复短信进行申请,否则将终止对他的手机来电显示服务。颜进当时没有回复这个短信。
颜进:我的第一感觉就是,对方是一种违约行为,因为在我购买手机的时候,手机卡的使用说明上已经明示了免费提供来电显示服务,那么这个条款是双方建立了这个买卖关系以后,双方订立的通讯服务合同中就已经生效的一个条款,如果要变更的话,是需要我的同意才能变更的。
这就是颜进所说的那张手机卡使用说明,里面确实有“免费赠送”的条款。而云南联通却认为,自己单方面废止这项条款、对手机来电显示重新收取费用,无论从政策依据上,还是从程序上,都是完全合理合法的。
中国联通云南分公司综合市场部副经理金展中:根据国家计委和信息产业部的通知精神,云南联通公司是有权根据市场的情况来自主制定和调整资费标准的。
颜进:很多人对这个案子都有一个误解,认为我质疑的是来电显示收费的合理性,其实我认为服务就应当收费,收费会促使服务更加完善,我质疑的不是来电显示收费的合理性,而是变更合同的合法性。
但是,不管颜进如何质疑,云南联通都要这样做了。2002年10月8日,颜进发现自己的手机失去了来电显示功能。8天之后,颜进向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提出起诉。
这中间还发生了一个有意思的细节:颜进还告诉记者,在他决定起诉的时候,还曾经写过一封给中国联通云南分公司负责人的信,题目叫做《联通走好》,但这封信没有写完,也就一直没有发出去。这似乎为双方失去了一次通过沟通解决矛盾的机会。
2002年12月3日,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在对此案进行开庭审理。在法庭上,双方进行了激烈的辩论。辩论的焦点首先是,免费提供来电显示这个条款,是不是《合同法》中的一种赠与合同关系。
被告代理律师谢明斌:电信服务合同本身,我们在法律上叫无名合同,或者是叫做混合合同,那么这种混合合同它实际上是在一个合同名目之下,它可能包含了多种合同形式,它可能包含买卖关系,它可能包含租赁关系,甚至于也可能包含我们本案当中所涉及的赠与关系。根据《合同法》基本的原则来看的话,它应该是可以分割出来的。
颜进:判断一个合同的性质是什么,是要看这个合同的主要方面,这个合同的主要方面是电信服务合同,因此它只能是一个整体的电信服务合同,再说这个免费提供来电显示这个条款,也不是《合同法》里面规定的真正意义上的赠与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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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中国联通云南分公司综合市场部副经理金展中 |
中国联通云南分公司综合市场部的副经理金展中:这是一种赠与的行为,是一种赠与合同关系,那么按照《合同法》和《民法通则》来说,这种赠与的合同关系,它必须是建立在赠送人他愿意送,接受人他愿意接受这样一个基础上,这个合同关系才能成立,那么由于各方面的情况变化,他不赠送了,那么这个合同关系就不能够成立。
被告代理律师谢明斌:作为消费者来讲,可能在一定阶段你会接到天上掉下来的馅饼,但是你不能要求天上天天掉馅饼,而且你也不能要求说哪天你不掉馅饼的时候你必须承担违约责任,因此从赠与的角度来讲没有义务必须要这样做。
颜进:这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赠与,手机用户要得到联通公司提供的免费来电显示服务,前提是接受他们提供的其他收费的项目,这就好像商场做出一个广告,购买价值1000块钱的皮大衣,赠送100块钱的衬衫,那么这100块钱的衬衫就不能算是真正意义上的赠送,因为如果你不购买1000块钱的大衣,他不可能把衬衫赠送给你。
在法庭辩论阶段,被告方还抛出了一记杀手锏:在购买手机卡的时候,双方并没有签订书面合同,虽然在使用说明中写着来电显示是免费赠送,但是没有明确免费赠送的期限,因此,按照《合同法》的规定,他们取消免费来电显示符合以“交易习惯确定”的原则。
被告代理律师谢明斌:在合同履行过程当中,作为手机用户,实际上你可以随时拒绝这种服务,我不需要你的服务,我可以随时提出来,那么运营商这个时候你是不能追究用户所谓的违约责任的。那么这也就形成了电信服务合同关于变更和终止的一个很特殊的东西,也就是说只需要某一方履行了某种合法的程序之后,那么他就有可能对这个合同进行变更,或者终止。
颜进:这个概念是错误的,这不是惯例,这是《电信条例》赋予电信用户的权利,根据《电信条例》的规定,电信用户有权自主选择各类依法开办的电信业务,同时《电信条例》也规定了,电信运营商无正当理由不能拒绝、拖延、终止电信用户的电信服务,可见这不能视为交易习惯。
谢明斌:我们说从公平的角度来讲,法律本身必须要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既然我赋予了消费者这种权利,你有这种拒绝服务的权利,当然运营商他可以根据自己的市场选择和技术的支持来判断,哪种情况下我提供哪一类型的服务。
颜进:如果这个观点成立的话,那么使用如意通的用户就有理由担心了,联通公司把以前每分钟两毛钱的市话费提到每分钟五毛钱,然后免去每月的月租费,按照这个观点,联通公司以后再发出通知,每月收取一定数量的月租费,也就变成合理合法的了。
原被告双方从手机来电显示免费赠送能不能单独作为赠与合同来处理,到单方面取消手机来电显示可不可以视作一种交易习惯,在这两个法律层面进行了互不相让的激烈辩论,那么对这个似乎难分伯仲的官司,法院将如何判决呢?
贺红彬法官:被告提供的服务和变更都是以公告的形式通知用户,已经形成交易习惯,按照交易习惯来认定,被告变更资费不是对电信服务的主业务进行的,只是针对电信增值业务进行的变更,而且同样是以公告的形式向用户发出通知,原告在相关期限内未对这一通知提出异议,视为默认。被告在规定时间停止为他提供来电显示服务,其行为不构成违约。
2002年12月3日,法院庭审后当庭做出宣判:驳回原告颜进的诉讼请求。对于这样的判决结果,颜进表示不服。一个星期后,他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但是,就在昆明市中院审理期间,颜进却又向法院申请了撤诉。
颜进:诉讼只是解决双方争议的一种方式,但它不是惟一的方式,在庭下我们双方经过充分的沟通,已经达成了相互谅解,我认为我们已经没有必要通过诉讼来解决双方的争议。
是的,就像颜进所说的,诉讼、上法庭并不是解决争议的惟一途径,沟通同样是化解矛盾的有力武器。
通过今天的两个故事,我们认识了两位较真儿的消费者。李九宽赢了官司赔了钱,告别了“持卡一族”;颜进输了官司赔了钱,但他还仍然是云南联通的用户。在这两起官司中,我们也许注意到了,作为经营者,如果在制定服务条款时,能考虑得更周全一些;或者即使在矛盾发生后,如果能多一些沟通意识,这两起官司也许都是可以避免的。对此,观众朋友有何高见,希望您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参与我们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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