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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WTO是中国政府行为法治化新的强大推动力(之一)


  本文是《21世纪经济报道》委托中国政法大学青年教师王涌博士就有关WTO对政府行为 和公法制度的深刻影响话题,与中国法学会WTO项目负责人、清华大学法学院于安教授进 行的访谈实录.这是一篇关于WTO推进中国法律制度变革、政府行为法治化的权威谈话, 期待能使人们对今日中国的改革开放大局有更深刻的理解和启示.

  中国加入WTO将是中国百年开放史上最重大事件.美国资深的中国法研究专家、纽约大学 库恩(JeromeA.Cohen)教授认为,20世纪下半叶以来,中国有过两次法律变革浪潮,第 一次是1978年中国确立改革开放政策后,为引进外资而制定外资法;第二次是90年代 初期邓小平南巡讲话后,为建立现代企业、金融、证券等制度而制定一系列相关法律.   

  今天,中国加入WTO指日可待.中国政府承诺按照WTO的原则对本国相关法律进行全面 的修订和补充,这将激起第三次法律变革浪潮.

  专家于安认为,中国加入WTO,人们谈论最多的是它对中国对外贸易的影响,这其实是表 面的.WTO对中国最深刻的影响在于它推进了中国的法治进程.我多次讲过,加入WTO 是中国近百年来对外开放史上前所未有的重大事件.   

  王涌:2000年4月26日美国149名经济学家,其中包括13位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 者,联名签署致美国民众的公开信,强烈呼吁支持中国加入WTO,其重要理由之一就是W TO将推进中国的法治进程.但WTO对中国法治的影响究竟何在?   

  于安:概括起来,这种影响就是”深刻、全面、强烈”.

  ”深刻”在于WTO将影响中国的公法制度,推动政府行为走向法制化;”全面”是指WT O的影响涉及中国立法、行政和司法的各个方面;”强烈”则是说WTO的贸易争端解决机 制和贸易审查制度以及其他WTO的监督机制将使中国政府面临一种前所未有的强大的外在 推动力,一种推进法治的外在动力.   

  最深刻影响公法制度:约束政府   

  王涌:显然,WTO是一个国际贸易组织,WTO协定是关于国际贸易的协定.为什么说它 影响最深刻的领域却是中国的公法制度?   

  于安:这是因为WTO协定约束的对象是政府.各级行政机关和其他有关的国家机关在WT O协定的实施方面负有重要的法律责任.   

  我们可以举出WTO对中国法律制度的三项普遍性要求:一是法的透明性,二是统一的公正 的合理的法律实施,三是独立的客观的公正的司法审查.这意味着,WTO的规则将进入中 国的立法、行政和司法制度等公法领域.   

  WTO上述的三项普遍性要求实质上构成现代法治的价值核心.中国的法治将在WTO这个 国际组织的推动下不断地接近这三个普遍性要求,所以,这种影响是极其深刻的.如果认为 实施WTO协定仅仅事涉外贸行业,那是对WTO最大的误解.   

  王涌:具体地说,中国政府的行为将在哪些方面受WTO协定约束?   

  于安:不仅是对外经济贸易部门,受WTO协定约束的领域,更是涉及多数行政机构和立法、 司法机关.

  政府行为受WTO协定约束的领域,或者说需要与WTO协定取得”一致”的范围,是指” 有关或者影响”WTO框架下的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与外汇管制 等所有政府措施.这实际上涵括了政府管理的多数部门.除海关、商检、卫生检疫、技术监 督、税务、外汇管制等专门性的管理部门外,还有各行业的主管部门和综合性的经济管理和 监督部门,例如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交通部、工商管理局,等等.   

  而且,约束范围还不限于行政.按照《关于建立WTO的协定》的规定,对多边贸易协定义 务的遵守,主要领域是成员方的法律、管理规定和行政程序.所以,中国有关立法和司法也 将受到WTO规则的约束,国内的立法和执行必须与WTO的规则保持”一致”;过去的有 关规定与WTO协定不一致的,需要进行修改.   

  将如此大面积的国家立法、司法和政府行政活动,如此持久和强制地置于国际协定的约束和 国际组织的监管下,这在中国对外开放的历史上是前所未有的. (待续)  

  《摘自和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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