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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立真相(之二) 【2001.09.07 09:21】


  告倒中国证监会的海南凯立,究竟是怎么样的一家公司?

  对于木棠工程利润的归属,在法庭上双方均言之凿凿。

  按照海南凯立的解释,1994年12月25日,海南长江旅业公司就与当时的海南凯立筹建办公室共同签订了合同,将该开发权相关的资产、负债及权益一并转入海南凯立。与此同时,尽管木棠四通一平工程已于1994年6月基本完工并全面验收,但当时双方并没有签订工程结算书。根据财政部颁布的《施工企业会计制度》,此项工程应按照双方签订的工程结算书确认收入归属,未完工工程及未结算工程暂不确定营业收入,而海南凯立与木棠管委会恰恰分别于1995年、1996年、1997年签订了该工程的结算书,从而形成了海南凯立模样不错的三年营业收入。

  为了表明自己的做法合乎规则,凯立曾在法庭上拿出了财政部会计司的一份复函。1999年7月22日,海南凯立以凯司字【1999】第8号文的形式向中国财政部会计司发出《关于建造合同收入如何确定的请示》,就1993年财政部颁发的《施工企业会计制度》与1998年6月财政部颁发的《企业会计准则——建造合同》的适用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理解。财政部的相应复函就会计制度的适用性做了答复,虽未提及“木棠工程”的收益确认,却俨然成了凯立的权威性证据。

  据悉,二审判决之后,中国证监会曾就此咨询财政部,2001年7月18日财政部办公厅复函明确指出,“凯立公司不能将长江旅业公司承办的木棠开发区一平工程经营业绩确认为其1995年、1996年、1997年的业绩”。同时还指出,“财政部会计司对凯立公司的复函,并不表明该公司对木棠经济开发区平整土地工程收入、费用的确认和计量是正确的”。

  《财经》杂志记者近日就财政部对海南凯立的复函一事进行了采访。财政部会计司一位官员告诉《财经》:该函并不构成支持凯立确认收入的合法性。

  凯立的盈利说再度受到严重挑战。事实上利润从根本上讲是一个企业管理层价值的外在表现,而不仅仅是收入与成本间的差额。对于中小股东而言,会计原则或许过于艰深,因此判断一个公司是否合格,应该回到更基本的判断,即在盈利过程中,企业管理层的价值何在?

  2.谁结算了木棠工程

  如果止步于此,凯立的盈利计算更像是因对“会计制度适用问题”的不同理解形成的不同计算方法,而事实要复杂得多。《财经》通过在海南的采访,从凯立的大股东长江旅业与木棠管委会1996年的一场纠纷中发现,木棠工程的确在1994年未曾结算,但真正的结算时间不是1995、1996、1997年三年,而是1996年6月。结算方并非海南凯立。

  1996年长江旅业状告木棠管委会拖欠工程款,经审理后,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编号为“(1996)琼经初字第11号”的判决书认定:1996年6月17日,双方(注:海南长江旅业和木棠开发区管委会)在验收基础上又共同签订了《木棠开发区四通一平工程建设合同书》场地平整工程(注:一平工程)结算书,经双方同意作出如下结算:合计工程款为24158.2万元……截至1994年6月29日,被告已预付19104.76万元,尚欠5053.44万元。

  文件可以表明,木棠工程已经于1996年6月17日一次性结算,结算方是长江旅业与木棠管委会。

  那么,海南凯立与木棠管委会分别于1995年、1996年和1997年签订的结算书所来何自呢?重新翻看凯立案的案卷,发现用以证明海南凯立取得木棠工程收入的海南省建筑安装工程统一专用发票亦有疑点。经记者查对,凯立分别于1995年、1996年开具的确认当年收入的专用发票居然都是1997年的版本(该版本绝不可能提前流通)。一张1995年12月5日开具的发票号为琼(97)N00000396,而一张1996年3月5日开出的发票票号竟然是(97)N00000394。这三年开具的发票不仅常常“后发先至”,而且重新排列起来基本是联号。同样的现象也出现在海南凯立1995年—1997年开具的税收交款单上:同样的“后发先至”,同样的联号。

  不惟如此,在海南凯立针对木棠四通一平工程编制的结算费用表中,记者发现工程的承包商始终只有陕西省建筑工程总公司海南土石方工程处等三家公司。海南凯立三年间共向三家公司支付工程款10884万元。然而经记者调查核实,当时参与木棠开发区四通一平工程施工的单位,绝不止于三家。包括53600部队、32418部队、兰州军区后勤部、四海公司、西北实业公司等多家施工单位都参与其中,并拿走了施工费用的大部分。

  凯立自称是于1994年底已经拿到木棠工程开发权的。然而,它是否真的牵走了木棠工程这头“利润奶牛”?何时、何地、何种方式?凯立信誓旦旦而其证据疑点重重,难以索解。

                        《摘自桥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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