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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市的“公道”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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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来信中可以断定江西人徐民主有两个身份。一来他在信中说到自己刚刚参加完一个学术讨论会,正在家中埋头写论文,可以断定他大约是一位层次不低的知识分子,这个身份应该受到人们的尊敬。但是他的信是在6月8号寄给北京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的,不用说,他的第二个身份是亿安科技的股东,这个身份使他成为一个可怜的人。
这位总股本只有6万元的股民经过亿安科技股票案的一场洗礼现在只剩下2万多元了,他在“我对中国股市已经失去了信心”这句话之后打了一个巨大的惊叹号。
在亿安科技股票操纵案中受害的人不计其数,但是像徐民主这样不甘心就此了结的只有350多人,他们抱着死马当成活马医的心态到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报名参加集团诉讼,希望讨回一个公道。
在这之前,有1998年的上海红光实业等案;在这之后,又有近期的银广夏案。这些被媒体不断报道的案件给了法院很大压力,使得他们变得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慎重得多,工作进展十分缓慢。而事态最新的进展似乎也在人们的意料之中:银广夏案目前已中止审理,亿安科技案也未能被法院受理。在各种问题未有定论之前,法院向股民敞开大门看来还得等上一段时间。
立法之初
在“亿安科技”和“银广夏”两案闹得沸沸扬扬之际,大家不约而同地把矛头指向了现有法律,这一体系也的确是中国股市的一个软肋,在错综复杂的众多案件面前,现行法律的种种漏洞成了秃子头上的虱子,只有挨打的份儿。
的确,无论是《公司法》还是《证券法》,在立法之初都没有对民事赔偿责任问题给予足够的重视。但是并不能说立法者没有看到将来这些事情会发生,否则就不会有《公司法》第62条、第118条和《证券法》第202条的原则性规定了。这些条款都规定了上市公司董事、监事、经理以及中介机构在某些情况下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些曾经参与过立法讨论的学者可以证实的是,这两部证券市场的基本法律在当时都有着极其明确的现实任务,它们要从根本上解决国有企业改革当中遇到的大问题,它们必须成为国企改革的法律基石。在关乎整个国民经济发展方向的大问题面前,民事赔偿制度的建立顺理成章地成了细枝末节问题。
不幸的是,这些当初的细枝末节伴随着中国证券市场违规现象的迅速泛滥,在各方面准备都不足的时候凸显出来,成为人人关注又极为棘手的一件事。
司法滞后
最近这些日子,公布处罚名单几乎成了中国证监会的一项日常工作,翻翻每天的公报就可以数出来有多少家上市公司、券商和中介机构遭受了严重打击。同时与银广夏和三九药业都脱不了干系的中天勤会计师事务所现在正面临被摘牌危险。证监会的态度越来越明确:就是在严肃整治上市公司违规现象、加强公司治理结构建设的同时,鼓励受害股民通过诉讼的方式得到赔偿。这样的语句已经明确地写进了他们刚刚发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当中。而这个准则一旦通过就具有了相当于一部行政法规的效力。
但是证监会到底可以给股民什么样的支持呢?它能帮助股民在法院立上案吗? “他们把所有的权力全都拿走了,却把麻烦往法院推。”在北京一家法院的研究室里,一位年轻的法官不经意地这样抱怨。中国政法大学一位教授分析说,这句话其实反映了法院系统很大一部分人心理。法官也和普通人一样,也能看见这样一个事实:即在中国股市当中,证监会既是市场的管理者,同时也是参与其中的一个利益集团。作为一个事业单位,它的所有开支全都来自市场上的交易费。这一点用法官们的眼光来看,叫作“权利和义务不相等”。这其实也是证券市场民事赔偿案件立案难的一个重要原因。“当然,法官们还没有准备好应付这样的诉讼是根本的原因。”这位教授说。
和以往我们所见过假种子假化肥以及环境污染等原因引起的集团诉讼不同的是,证券市场上因为违规操作而引起的集团诉讼存在着诸多的不确定性。举个最简单的例子,确定某个人是亿安股票操作案的受害者可能并不太难,到交易所去查一下他的交易记录,看看他是在什么时间什么价位买进、什么时间什么价位卖出的基本就可以了。但是要想按照交易记录通知所有受害的股东就不容易了,你能知道他们都在哪里吗?你能确定他们登记的都是真实姓名吗?如果他们以126元一股的价格买进,到现在一直没抛又怎么算?对于那些跟风跟对了、从中大赚一笔的小散户又怎么算?你让庄家把钱退回来,他们退不退呢?事实上,法官们早就看清楚了,一旦接下这样的案件就会有无数的技术性问题无法解决,甚至连谁可以告、谁可以被人告、以什么理由告,到哪去告这些最基本的问题都存在着争议。这样的案子怎么接,将来又怎么结?就拿亿安科技案来说,明摆着四个庄家都已经不在了,即使抓住了人,没钱又怎么办?眼见着执行是不可能的,干嘛给自己找麻烦呢? 最要命的是,中国的证券市场上股票操纵案件是一起接一起地发生,按下葫芦起来瓜瓢。而所有这些案件将来处理起来肯定会带来连锁反应,弄得不好,后果不堪设想。
希望之光
众所周知,美国是世界上法律制度最完备的国家之一,尽管他们连一部完整的《公司法》都没有,但是由于整个国家的法律体系复杂、慎密并且有效,所以他们不惧怕任何形式和规模的诉讼。有一项数据可以说明:美国的上市公司80%以上有过被诉的经历,其中有一半以上是和解结案的。而所有的和解又都是以上市公司付出巨大代价换来的。
有人说,照搬美国的做法是根本不可能的,基本条件不具备,环境差异太大。于是又有人主张学台湾:成立一个民间机构,让它把所有上市公司的股票都象征性地买上一股,一旦发生集团诉讼,就由它作为股东代表“全权代理”诉讼。但是由谁来成立这样一个组织呢?它又如何争取到法律赋予的“代表权”呢?据说,券商、律师、上市公司以及中小股东当中现在有不少在尝试这种设想的可能性,甚至证监会也有这方面的打算,准备成立中小股东权益保护中心。这些积极的行动虽然不可能马上见效,但也给人们带来了希望之光。
而专于理论的学者们更是做了大量的工作。他们自发组织起来进行了大量的研究,现在这样的课题组已经有很多,都是由知名学者带头搞起来的。他们搜集了世界各国在证券市场民事赔偿机制方面的资料,仔细分析各国的制度设计,包括起诉股东的资格如何确立、起诉以前内部救济和起诉中司法救济、诉讼中的原告和被告以及公司的名义、诉讼担保、诉讼赔偿和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规定等等。他们根据这些分析并对照我国的现实提出了很多十分有道理的建议。
但是,所有这些研究成果至少在目前还都是外国月亮。因为在此之前,我们必须先解决好公司治理结构问题,解决一股独大问题,解决独立董事问题,解决律师不忠于职守问题,解决会计造假帐问题。更重要的是,还必须解决好行政执法与司法之间的关系问题。
《摘自和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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