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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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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之夜》记者 刁望熹
为了让广大投资者了解证券市场的最新政策动向,6月26日在我们栏目请来了曾参与过"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对策研究"的国务院发展中心副主任谢伏瞻先生,谈论了有关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话题。
在和谢先生的短暂交流过程中,我了解到,"公司制是现代企业制度的一种有效组织形式,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公司制的核心",在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上,第一次把公司治理结构写入党的文件。至于在世界领域,从20世纪初开始,就对公司治理结构问题进行着持续探讨。实际上,公司治理结构是在社会化大生产的条件下,由于所有者和经营者分离后,为规范和约束所有者、经营者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行为所做出的制度安排。这种安排的核心问题:一是要确保股东的权利,包括小股东也能受到平等的待遇;二是确认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鼓励公司和利益相关者的合作;三是保证及时准确地披露公司治理状况的信息;四是保证董事会对公司的战略性指导和对经理人员的有效监督。在国际上,公司治理结构大体上有两种模式,即英美模式和日德模式,前者主要侧重解决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和代理成本问题,后者侧重解决公司有关各方的交易成本问题。目前国内比较流行的是英美模式。
在谈到目前为什么要大力加强上市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问题时,谢主任表示:完善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的确具有必要性和紧迫性。首先是国内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的问题比较严重,损害股东利益,特别是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十分普遍;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准确,不充分;所有者对经理层缺乏有效监督,经理层得不到足够的激励等等,这些问题已经成为妨碍资本市场正常发展的主要障碍。只有完善了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才能最大化的保护投资者利益,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只有完善了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才能完善企业自身发展的经营机制,才能利用这种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机制,在维护企业自身发展的同时维护经理层的利益;同时规范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也有利于监管层的监管工作,有利于证券市场的长远发展。谢主任在谈到上市公司治理结构时说:由于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相比,具有股权相对多样化的特点,这就要求上市公司更应该注意对中小投资者的保护。目前我国证券市场有近5千多万投资者,加强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推进上市公司治理结构,是非常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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