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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定居境外的中国公民开立B股证券帐户问题的通知


  深证综〔2001〕8号

  各境内B股开户代理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规定》(国务院第189号令)第四条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与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个人投资境内上市外资股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1〕22号)的有关精神,定居在境外的中国公民,可以在境内开立B股个人账户,具体开户办法按以下方式办理:

  1.取得境外永久居住权的中国公民,可开立B股非居民账户,开户时需同时提供两类证件:一是中国护照及其复印件,二是外国政府签发的永久居住证明。

  2.未取得境外永久居住权的中国公民,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深圳证券交易所(B)股证券帐户开立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视同境内居民个人办理。

  特此通知,请各B股开户代理机构按上述规定严格执行。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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