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部部函[2002]81号
各派出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各证券公司、有证券业务的信托投资公司、财政证券公司,各存管银行:
近期,随着证券公司及证券营业部新增、变更情况的增加,机构编码也随之发生较大的变化,但部分证券公司仍对如何申请增加、变更机构编码及相关报备程序不甚了解;此外,我们在核查中发现,部分证券公司及存管银行在我们给出新的机构编码后,并没有及时注销与已经作废的机构编码对应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和自有资金专用存款帐户,造成一个证券营业部在同一家存管银行开设有两个专用帐户的情形,违背了《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号)(以下简称“3号令”)的有关规定。
为更好落实机构编码工作,有效执行“3号令”有关规定,现就证券公司及证券营业部申请增加、变更机构编码及相关报备程序通知如下:
一、新设证券公司的,应在领取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后申请新增机构编码。
二、一家证券公司吸收信证分业或财政转制的证券营业部后变更名称、几家证券公司合并后变更名称的,在领取新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后,由新设证券公司重新申请公司法人及证券营业部机构编码,合并各方原机构编码全部作废。
三、信证分业、财政转制时几家已有机构编码的公司合并为一家证券公司的,在统一法人结算前,可暂以原名称及机构编码运作,并尽快统一法人结算;在统一法人结算、领取新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后,由新设证券公司重新申请公司法人及证券营业部机构编码,合并各方原机构编码全部作废。
四、一家证券公司吸收信证分业或财政转制的证券营业部后不变更名称、一家证券公司吸收合并另一家或几家证券公司后不变更名称的,仍沿用吸收方法人机构编码,但应及时申请变更营业部机构编码,被吸收方原机构编码全部作废。
五、新增证券营业部的,各证券公司在获得我会各派出机构的开业批复并领取许可证后,及时向机构部申请增加营业部机构编码。
六、证券营业部因转让等原因所有权发生变更的,例如甲证券公司把下属一营业部转让给乙证券公司,则乙公司在获得批复并把该营业部纳入统一结算后及时申请变更该营业部机构编码,原机构编码作废。
七、证券公司法人或证券营业部因各类原因而停止营业的,应在收到我会批复后,及时申请注销相应的机构编码及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和自有资金专用存款帐户。
八、证券公司法人或营业部发生非上述情形的变更(如一家证券公司或证券营业部发生跨派出机构迁址、改变名称等)机构编码不变,但在领取新营业许可证后,应及时申请变更该证券公司或证券营业部基本信息。
九、证券公司申请新增或变更机构编码,应及时提供完整的申请文件,申请文件宜简短;申请文件可先以传真方式和电子邮件方式传至我部,但应尽快将原件递交我部。
属于新增机构编码的(如上述一、五情形),提供材料包括:新增机构编码的申请报告,证券公司法人及营业部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复印件或开业批复,基本情况表(包括:证券公司法人及营业部地址、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号、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属于变更机构编码的(如上述二、三、四、六情形),提供材料包括:变更机构编码的申请报告,新设的证券公司法人及营业部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复印件,基本情况表(包括:原证券公司法人及营业部地址、原证券公司法人及营业部机构编码、新设证券公司法人及营业部许可证号、新设证券公司法人及营业部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不变更机构编码但基本资料发生变更的(如上述八情形),应及时将变更前后的对比基本信息报备我部。
十、属于变更机构编码情形的,我部在给出新的机构编码后(我部一般口头通知证券公司,并定期在我会公共网站公布),将通过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户数据报备系统将作废的机构编码及需注销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和自有资金专用存款帐户同步通知相关存管银行。
证券公司和存管银行必须在我部给出新的机构编码后五个工作日内将原作废的机构编码对应的专用帐户通过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户数据报备系统申请注销;否则,7个工作日后,我部将从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户数据报备系统中将作废的机构编码及相应专用帐户强行注销,并依据“3号令”对相关证券公司和存管银行给予处罚。
十一、在机构编码或基本信息发生变更后,各证券公司、证券营业部应及时通知有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放关系的存管银行以及结算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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