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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动力特别节目: PT郑百文(2001年11月08日)


  主持人:罗晓芳

  嘉 宾:李胜军 新动力工作室研究员

  彭雪峰 大成律师事务所主任

  主持人:关注股市冷暖,探求投资之道。欢迎收看《今日证券》。先来介绍今天的两位嘉宾,一位是新动力工作室研究员李胜军先生,您好。一位是大成律师事务所主任彭雪峰律师,您好,欢迎两位。

  主持人:就在今天下午四点我国首次司法介入上市公司重组案终于是有了结果,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郑百文股权转让侵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结果原告郑百文8位股东胜诉。接下来我想跟两位嘉宾交流一下,李先生听到这样的胜诉结果,您个人有什么样的感觉?

  李胜军:我感觉这个结果是一个初步的结果,是在情理之外,意料之中。说它情理之外是因为它不仅违背情理,而且还违背法理。说它是在意料之中,因为我们在10天前就谈论过这个话题。这个诉讼程序进展非常快是多方努力的结果。所以说我觉得应该是在意料之中的。

  主持人:彭律师您怎么看待这个诉讼?

  彭雪峰:因为刚在几个小时前才做出的判决,判决的原文我还没有看到,所以也不好给予一个严格的评价,但是我个人认为,这样一个案子,在这样短的时间内,又是在原被告双方没有任何争议的情况下做出的判决,很显然这个判决有很浓重的人工运作的痕迹,当然如果说判决的内容是原告完全胜诉的话,我个人认为和现行的法律还有很多冲突的地方。

  主持人:这个案件我们在上周已经谈到过,究竟是怎么回事,我们先来作一个简单回顾。

  今年年初为解决股权过户问题,郑百文股东大会决定,将采取不发表意见就是同意,明确提出相反意见才算是持反对方式,应用于股东大会的表决,并且在股东大会用这种方式通过了要把所有股东的50%的股份无偿过户给重组方,做为重组的前提条件。随后,郑百文公司向有关部门提出了股权过户的申请,但有关部门以郑百文公司董事会没有得到代办股权合法转让的授托书为由,拒绝了申请。随后郑百文的8位股东,以股权转让纠纷为由起诉郑百文公司及其董事会,10月24日,郑州中院正式受理了这一诉讼。第一确认郑百文200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做出的《关于股东采取默示同意和明示反对的意思表达方式的决议》有效;第二,确认郑百文200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做出的《关于授权股东股份变动手续的决议》合法有效;第三,判令郑百文公司履行上述义务,代股东完成办理股份变动的有关手续。10月30郑州中院开厅授理了这一案件,11月8号下午做出一审判决。

  主持人:我们非常想了解在法庭审判现场进展的一些情况,而中国证券报的记者张意敏今天就在郑州中院现场。我们邀请他作为我们的特约嘉宾,在审判结束后,对他进行了采访,让我们先看一看。

  张意敏:参加会的有六七十人,除了新闻界的记者之外,还有郑百文的股东,他们对这个结果表示欣慰,但是郑百文公司没有到庭,只是委托代理人和律师到庭。

  主持人:我们可以听到现场声音比较嘈杂,所以张意敏谈话听得也不是特别清楚,我想首先问一个核心问题,就是这次案件本身和郑百文重组有很大关系,李先生您对于这结果怎么看待,是否这个结果使得郑百文重组柳暗花明呢?

  李胜军:很多股东感到很欣慰,我想这个判决结果应该有很多方面的欣慰,一个就是同意重组方案股东,还有一个就是参加重组方面,还有一方面就是设计重组方的人,这三个方面都是对这个判决感到满意,因为他们觉得这样判决结果可以使他们重组又往前走一步,他们可以拿这个判决方案去找以前碰过钉的上海证券登记公司,至于上海证券登记公司会采取什么样措施,我们还是侍目以待。

  主持人:总之这个判决结果使得郑百文重组又迈过了一道,那彭先生您对这个判决本身怎么看,我们知道这个案子是10月24号授理的。今天是8号,非常快已经判决了,这个速度是比较少见的,也是十分顺畅的,您个人有什么样的看法?

  彭雪峰:就象刚才说到的,从结果上来看这个案件的审理可能更象一个整体当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原被告双方实际上没有太大争议,诉讼的目的实际上就是解决双方当事人的争议,但是他没有争议,法院也授理了,并且在这样短的时间之内,有了一个结果,而且这个结果还不是调解,往往是双方当事人没有争议的要用调解来结案,现在它没有,法院可以实行判决的形式,而且这样短的时间内,严格意义上来讲,原告起诉之后,被告的答辩期才刚过,刚刚15天的时间,所以这个就显得很蹊跷,出现这样一个很中性的判决,我个人认为,从它的形式上去看,更象一个整体的运作方案,按这样一个问题来解决一个方案,然后从中设计一个环节,就是让人民法院以诉讼的形式来介入,然后产生一个结果,并且对相关方面提供一个依据。如果严格从法律角度来谈话,我个人认为它存在很多的问题。

  主持人:哪些问题呢?

  彭雪峰:很多方面,第一,从公司与股东之间的关系来看,公司和股东他本身是不同的两个主体,作为上市来讲,他不能用股东的股权去抵偿,比如说股东股权50%来抵偿公司应该承担的债务,而重组方采取重组的一个前提条件也是让股东牺牲掉自己的50%的股权。这个很显然是不合理的,因为他们是不同的两个主体,除非股东本身是自愿的,现在至少有一部分股东不是那样,这点比较明显。再一个从股东大会的权力来看,股东大会的权力在公司,股东大会是公司一个权力机构,他确实有他的权力。但是他不能剥夺股东个人的一些权力,尤其是股东一些基本性的权力,法律上叫做自益权,比方说他的股权,他的股权处份权、股权的所有权,这显然是不能靠股东大会去剥夺的。现在郑百文事件实际上就是股东大会把股东的股权处份权给剥夺了,代行股东权,很显然这又是行不通的。再一个从法律角度来讲,股权的选择方式,也是讲不通的,股权有原始取择和技术取择两种方式,技术取择有取择和出纳方达成意思保持一至的这样一个前提,才可能完成转让,但是郑百文事件当中实际上它与股东和股东公司之间并没有达成这样一个默契,而且股东也没有就这一专门问题对股东大会特别授理权,这也是一个很明显的法律障碍,最后一点就是公司法有规定,对于股东大会的权力他采取的是例比式,不是一个概括式,这个例举式其中没有一条就是在股东大会授予这样一个权利。实际上我们可以用一个假设方法来推一下,如果真的是以这种形式来代理股东大会行使这样一个权力的话,结局将是非常恐怖的,比如现在我们国家的上市公司很多都这有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在很多时候大股东就可以随意地来剥夺小股东对于股权的处分的权力,所以这个结果是非常恐怖的。如果从这个角度上来讲,判决虽然下了,但这个判决本身所认可的,存在法律问题还是不少的。

  主持人:对于股东的股权只有他自己有权来处分,所以这是问题的症结所在,这个案件之所以引起我们关注是因为第一次介入上市公司重组,这本身引发了我们关注,那李先生这个事件会对郑百文本身会带来什么?

  李胜军:这个结果可能会使被告放弃这个上诉权力,使这个判决结果可以在很快时间生效,使上市公司能拿这个来办理股权转过户手续,但是刚才我们说到一部分股东,可能还有一部分股东他的权力可能正受到侵害,他没有同意他这一部分权力要过户给重组方,这时他很可能会提起诉讼,这可能会使郑百文走向一个更加复杂局面,因为大概有6万股东不同意这个重组方案,也就是说,他即不同意把50%的股权无偿的过户,也不同意按最低价回购。如果上海证券登记公司接受了这个判决来改造受权委托书的形式来办理过户,这些股东就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来保障自己财产安全性,否则就象刚才彭律师说的,中国有5000多万这样的上市公司股东,他们的股份很可能不知什么时候被大股东剥夺了,财产稳定性,安定性受到侵害,做出这样一个判决是对我国法制健全一种公然践踏,很可能正如彭律师刚才说的,这也是这个判决本身重组运作一个方案,这样的话,法院在这么多媒体和投资者监督的情况下,我觉得是值得商榷的。

  主持人:确实我们市场也在强调市场化、国际化、和规范化。也在强调法制,彭律师您从一个律师角度来评判的话,您觉得这对我国市场规范到底意味着什么呢?

  彭雪峰:我觉得中国证券市场逐步要走向规范,这是一个大的趋势,这也是一个必然方向。但是现在走向规范,用什么样的方式去走,是着重于市场一个问题的解决还是着重整体问题解决,我觉得这个问题是值得考虑的,现在郑百文事件体现出来的是一个公司具体问题的解决,这种具体问题解决我个人认为不能超越法律所规定界限,除非我们认为我们法律规定确实有缺陷,那我们可以对我们法律进行弥补,或者是我们认为它有障碍,我们可以对不合理的地方进行修改,只有在这个程序之后,才可能对整个法律股票市场的规范、证券市场的规范起一个正式制度。

  主持人:其实现在的做法可能是为了牺牲一个上市公司,为了避免一个上市公司退市,可能使得一些法律尊严或者市场规范受到了危害,这样其实我们觉得这一次代价可能也太大了,也是我们不愿意看到的一个代价,其实我们也在深思一个问题,就是在上市公司重组过程中,我们是否真的有很多的法律条文或措施实施得还不够呢?这是不是也引起我们一些深入的思考呢?

  彭雪峰:您提这一问题非常好,市场规范我个人认为它必需站在一个合法的前提之下,合法是一个必要的前提,然后再来谈规范的事情。至于说我们现在的法律条文本身健全程度,确实还存在着一些问题,比如说,有些东西我们还需要实践,还需要摸索,我们的市场在不断的发展,在一种动态的过程当中,要想法律健全制度一一对应上,这也不是一件很容易的事情,这有一个过程,但是这一切,只能说明法律健设的重要性,而不能因为这就存在践踏,眇视法律行为。就象刚才李先生谈到的那样,法律遵循法律规则是有一个必要的前提,当然有些东西确实需要一些临时性如政策性的方式予以突破,也要遵循很严格的程序来进行调整。

  主持人:我知道郑百文事件您也是特别关注,您希望它的发展预期会是一个什么样的呢?

  李胜军:一开始实际上是与我们现行法律相违背的,他走到这一步,已经很不容易了,这也说明这个重组方设计势力非常强,已经走过很多还节了,如果能够达到最终设计要求,实现设计要求,这对重组方来说,实际上是一个很大的成功,对整个公司来说,它虽然已经取得了重组,但是对整个证券市场的法律最终是一种伤害,这种伤害远远超过本身重组对其它投资者利益的损害,使得中国还没有完善的财产制度又一次面临问题。

  主持人:郑百文事件让我们意识到其实上市公司在发展过程中有时候也难免会遇到一些纠纷,有时候甚至是遇到一法律的诉讼,碰到类似的情况我们投资者应该采取一种什么样的态度来作出正确判断呢?

  彭雪峰:是这样的,我个人认为中国的证券市场还处在一个发展的过程当中,有些东西确实需要进一步的规范和完善,在这过程当中,确实也象我们有些投资者所说的那样,就是在采取慎重的态度,同时当一些问题出现的时候,注意在解决的时候,自己意识加强,法律意识加强,市场意识加强,这个当然是值得肯定的。刚才我们谈到了郑百文这个案子,说了它很多的法律障碍,也是存在解决很多问题,但是至少有两点我觉得值得肯定的,就说这个方案在整体设计过程当中,第一就是市场意识,它不是通过政府的干预来强制性的做一些什么事情,而是通过市场之间的合作来解决这一问题。第二个就是他的契约形式,用一种契约形式来寻求一合理的或尽可能合法的一种解决途径,这个是值得肯定的,只不过在现在这种市场机制之下,可能要想在法律中寻求一种完全能够通得过去的路线现在可能还有一定的困难,但是这种偿试精神还是应该值得充分肯定的。

  主持人:好,感谢两位嘉宾,确实郑百文事件是我们关注的,我们更为关注的是由郑百文带来的深层的思考,好感谢收看《今日证券》,我们明天23:05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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