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新闻频道 |  电视指南 |  体育频道 |  财经频道 |  文娱频道 |  国家地理 |  生活频道 |  视听在线

节目内容     栏目介绍         



证券民事索赔案整装待发(2002年1月23日)


  主持人:罗晓芳

  嘉宾: 郭 锋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

  彭 冰 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

  主持人:欢迎收看《今日证券》。上周五,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代理3位股民,正式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起诉大庆联谊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如果法院依法受理,"大庆联谊"将成为高法通知下发后第一家因虚假陈述被股民起诉的上市公司。这一事件更加引发了人们对高法上周出台的"关于受理证券民事案件"通知的关注。好,在我们的节目开始前,还是先请出我们今天邀请到的两位嘉宾。今天我们请到的两位嘉宾都是法学博士,一位是大庆联谊诉讼案的代理律师郭峰博士,你好, 一位是北京大学法学院彭冰博士,你好。欢迎两位。

  主持人:我们知道,这个高法《通知》的出台为证券市场民事赔偿制度的逐步健全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开端,意味着证券市场民事赔偿的司法大门已正式开启。我们想知道,高法的这个通知对投资者、对证券市场究竟意味着什么?

  郭 峰:我认出这次高法的出台它的积极作用表现在这几个方面。一个就是对投资者来说民事索赔具有了一种现实可行性。因为这么多年来,我们虽然出现了很多民事索赔的一些案件,比如PT红光,还有去年的亿安科技案、银广夏案,都是在这个《通知》出台之前,但是在这个《通知》出台之前,法院都没有正式的给投资者提供一个合法的司法保护。通知的出台,就意味着投资者权益保护已经可以通过司法的渠道得到一种体现。另一方面,这个《通知》的出台,有利于形成市场监管的有效性,就是说由于我们数千万的投资者都可以来参与市场的监管,它就可以来弥补证券监管上的不足。达到大家共同监管证券市场的一种目的。第三有利于上市公司的规范法人治理机构是一种促进。很多上市公司面临着由于虚假信息披露导致投资者索赔,可能导致一种强大的震慑作用和警示作用。就会促进它们搞好经营管理,在规范化、合法化方面,真正对投资者负责,做得更好。有利于人民法院介入证券市场,以前法院对证券市场往往采取敬而远之的态度。所以才导致很多民事索赔案采取不受理或者不起诉这种做法,这次这个《通知》就表明我们法院已经比较好的转变了这种观念,能主动进入证券市场,参与证券市场监管,并给投资者提供一个司法上的保护。

  主持人:刚才郭峰律师就主要谈了一下这次《通知》出台对证券市场正面积极的作用。但是我们也知道这个《通知》出台以后,也有不同意见,说这个《通知》也有不完善的地方,彭冰博士这个方面你能不能重点谈一谈?

  彭 冰:可以。从目前市场反映来看,以及学术界对这个《通知》的反响来看,一般都认为,评价它是一个市场过渡性的一个东西。这要从两方面来看,一方面这个《通知》它涉及的证券侵权案件范围非常有限。象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都不在这个范围之内。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最高人民法院对这方面显然还会有一个进一步的解释出台。另一方面,我们说它过渡性在于它实际上只解释了证券民事诉讼案中的一部分东西,我们一般认为,证券民事诉讼案的难点,我们一般把它区分为两类,一类操作性的,操作层面上的;一类是诉讼实体方面上的这样一个困难。从操作层面看,主要涉及管辖,怎么样提取诉讼实效。这几方面的问题,从《通知》来看,主要是解决了操作方面的问题。但是在诉讼程序进行之后,投资者如何胜诉,这个问题最高人民法院这个《通知》里没有解决。实际上这个问题也是学术界和证券界非常关注的问题,特别是关系之间的问题,因为按照规定侵权类的民事诉讼,应该必须证明侵权行为和损失之间的关系,这个一般是由原告来取证,我们知道在证监会的民事诉讼案中,原告没有办法在这方面取证,所以过去律师一直推崇这样一种因果关系的假设或者说举证责任的倒置。这样一个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中没有解决。

  主持人:看来投资者还有更多的问题有待解决,也希望《通知》还会有更多的续集,希望后续一来能够解决投资者更多实实在在的问题。

  主持人:好的,符合虚假陈述的究竟包括那些案例呢?也就是说在现有条件下究竟有哪些案件是能够受理的,我们来看一下屏幕:

  自2000年3月31日至2001年11月19日,因虚假信息披露而受到中国证监会查处的上市公司共有16家,这16家上市公司分别是:银广夏、大庆联谊、中集集团、ST同达、华立控股、西安饮食、嘉宝实业、西藏圣地、山东海龙、ST天颐、PT东海、ST张家界、圣方科技、PT郑百文、ST九州、渤海集团和金路集团。

  主持人:作为大庆联谊案的代理律师我们想请问一下郭峰先生目前这个案子的进展情况到了哪一步呢?

  郭 峰:大庆联谊案的诉讼案的进展是这样的。在这个月18日,北京和上海的三位股民已经委托我们律师团向大庆联谊提起民事索赔的诉讼。我们就在18日这一天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受报,法律已经迅速的收下了这个受报,到现在为止,法院还没有给我们一个正式的答复,据我们的电话联系,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表示已经按规定受理了,把情况向上级人民法院反映,由上级人民法院经研究决定以后,会在法定时间内给我们一个答复。不断有些投资者现在要加入企业起诉这一行列。到今天为止,已经有200多位投资者向我们律师团进行了登记。

  主持人:好,我们知道现在法院对这个集团诉讼目前是暂不受理,刚才郭峰律师也说过目前有200多人准备加入这个诉讼,这样一来会不会变成了集团诉讼,这样一来会不会使得这个案子更麻烦呢?

  彭 冰:应该说人数众多确实对诉讼的难度有一定影响,因此在人数多的时候,《民事法》规定了一个类似的集团诉讼规定,但是这个程序法院要求操作的难度比较大,因为在时间上来看,反映在很大程度上承担一些行政管理的责任。因此在中国目前对于证券民事诉讼暂不使用集团诉讼的形式,但是在美国我们都知道民事诉讼主要是以集团的诉讼的形式来进行的,在那里它需由法院来认定一个首席的原告,然后由首席原告来挑选集团诉讼的代言人作律师,这个律师往往要通过投标的程序,所以它非常复杂,但是它会便于投资者诉讼。

  郭 峰:从法院的《通知》来看,就是彭先生刚才谈到的这些困难,所以这次也是规定这种只采取个人或者共同民事诉讼来受理和审理这方面的案件,而没有采用集团诉讼的形式,也是因为这两种诉讼形式操作起来各有利弊,共同诉讼它总的特点就是原告人数是固定的,在法院第一次开庭之前,应该说它就已经固定下来了,就不能以后再随便增加,正因为如此,它的索赔金额也是固定的,这样就有利于法院对这一个诉讼的认定。如果采取集团诉讼的话,法院它还要面对主动发公告,因为按照《民事法》的规定,如果是类似这种集团诉讼的话,法院本身要发公告,再增加其他愿意加入的原告,这样这个原告在判断使用这个动态变动过程当中,这种诉讼也就无法最终确定。所以如果处理不好呢,也可能会引发一些不稳定的因素,所以正是给予这样的考虑,所以现在的证券纠纷还是采取共同诉讼的形式。但是不排除如果条件成熟以后,也可能会依照美国这种做法。可能会有条件的开放集团诉讼制。

  主持人:其实投资者的问题还是比较多的,比如说现在只能受理虚假陈述案,象这种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类的案例,比如说亿安科技案,那目前只能等待吗?

  郭 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一个解释,在市场条件和法律条件完善以后,法院最终会受理所有的证券类民事诉讼案件,现在还有一条出路就是如果证监会认为亿安科技股份公司存在有虚假陈述行为的话,假如立案进行查处的话,查出来以后,广大投资者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主持人:投资者还关心一个问题就是一个陈述的问题,就是说法院在受理虚假陈述案之前,为什么要以中国证监会处罚决定为准?对这个可能很多投资者觉得理解起来比较困难,那彭冰博士你能否来详细的解释一下呢?

  彭 冰:最高法院设立这样一个陈述有这样两个理由,第一个理由我们知道投资者在民事诉讼案中要取证,在取证方面存在很大困难。特别是要证明上市公司存在虚假信息披露,还存在着一定的难度,第二以中国证监会的这样一个行政处罚来作为陈述在很大程度可以减轻投资者的取证责任,因为中国证监会已经证明它有虚假信息披露这样的一个行为。第二理由就是我们要看证券民事诉讼这个制度本身它存在两难的情况,一方面它要保护我们投资者的利益;另一方面它要防止投资者滥用这个诉讼权力,去胡乱的指控上市公司,导致上市公司没有办法正常的经营。在这样的情况下它需要设置这样的一个条件,需要这样的一些前置程序来限制投资者,防止他去滥用这个诉讼权力。

  主持人: 现在有些投资可能觉得案子的进展比较慢一些,比如说象银广夏一案,如果证监会没有一个明确的处罚决定出来,法院就无法受理它的赔偿,是这样的吗?投资者只能去等待,对吗?

  彭 冰:是这样的。

  主持人:好的,我们目前高法的《通知》很多投资者认为似乎只是解决了一个受理的问题,而赔偿的依据又是什么呢?对于这个我们再来问一下郭峰律师?

  郭 峰:赔偿的依据我觉得是从两个方面来谈,一方面是从法律上来谈,就说我们的《民法》的规则,还有《证券法》的三条,和有关的民事侵权或者虚假陈述所引起的民事责任,应该由有关的被告来进行赔偿的这样一个规定,所以在法律上这种依据是非常充分的。另外从现实的案子计算当中来看,总的原则就是说凡是在上市公司或者其它证监机构违规期间,从违规到证监会处罚决定公布这段时间内,任何投资者由于受到虚假信息的误导,买入或卖出构成的这个差价损失,高买低卖,以及由些带来的这部分产生的差价损失、利息损失、税金损失、佣金损失,都可以作为索赔的一个基础,一个依据。

  主持人:但是这里头算起来可能会比较复杂,比如说投资者可能在操作的时候有时候会出现一些技术上的失误,比如说他有时候会出现这种人为的高买低卖,这时候是否要剔除掉呢?

  彭 冰:这个就涉及到一个举证责任的问题,从投资者的角度来说,他只能把自己的违规期间把买进卖出或者资金人的持有的股票差价作一个总体的计算,因为他自己无法区分那些是虚假陈述导致的损失,那些是股票行情大势造成的损失,这个损失我个人是主张把这个举证交给被告,由被告来进行抗辩,他可以说你那部分是由虚假信息造成的,那部分不是由虚假信息造成的,如果说被告能够把这个区分能够说服我们的法官,那他就可以免除自己的一部分责任。

  主持人:好,非常感谢两位嘉宾,因为时间关系,今天节目到这里就结束了,感谢观众朋友收看本期节目,明天同一时间希望你继续关注我们的《今日证券》,明天再见。

- 返回 -
中国中央电视台版权所有
地址:中国北京复兴路11号(100859)
站长信箱:webmaster@mail.cctv.com
建议使用:800*600分辨率,16Bit颜色、
Netscape4.0、IE4.0以上版本浏览器和中文大字符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