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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发审严防大股东债务风险(2002年10月15日)


  经过修订后的第6号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还有许多细节是值得投资者关注的。比如说,如果发行人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存在巨额债务或是资不抵债,那么在股票发行审核时要将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与发行人视为一个经营整体,对整个集团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给予充分关注,这是一个进步,也是一个突破。这一规定,将使上市公司的业绩和质地更为真实,防止上市后大股东向上市公司伸手,将上市公司当做是摇钱树或者提款机。同时,这种将风险展示在发审阶段的做法,将在风险把握与价值判断方面给投资者以提醒,从而在更基础的环节实现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促进了发审效率和质量的提高,体现了监管部门对发行审核的从严把关。

  检索回音:

  王国刚 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中心副主任

  "今天中国证监会出台了一个,关于核准发行股票过程中对大股东或者叫控股股东的一个措施,这个措施要求对大股东负债两个亿以上,并且负债率达70%以上给予严重关注。这个措施之所以重要,是因为最近这些年,在股市中屡屡发生发行人募股资金到位后,大股东挪用发行人的募股资金,从而侵害了中小投资者权益的现象。那么这回给予严重关注,实际上也就意味着大股东或者集团公司,它必须有自己的资金满足自己运作,不能再挪用发行人的募股资金,从而保证上市公司能用这些募股资金为广大的股东来谋取他们所需要的利益。

  章彪 天一证券投资银行总部总经理

  “第六号备忘录的出台,我个人认为体现了三层重要的含义:第一,它明确地表达了证监会的监管意图,表明证监会从源头上遏制控股股东侵占上市公司利益、损害投资者利益的一个坚强的决心;第二对于资本市场的长远发展,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从源头上遏制上市公司资产分散具有重要意义;第三,对于证券公司投资银行业务来讲,既是一个政策上的有力支持,同时也是对投资银行业务自身质量的一个有利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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