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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报失实 董事要负法律责任(2001年12月18日)


  临近岁末年初,又到了上市公司忙于编制年报的时间了。在此期间,中国证监会发布了新修订的《年报准则》,并且首次强调上市公司董事个人要对年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予以保证,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这对于投资者来说,意味着什么呢?让我们来听听律师和券商的看法。

  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余昕刚:“作为这一次证监会颁布的这一规定,也就是说明确了董事应该在具体的哪些事项上,应该对股东负责,一旦广大投资者发现董事会和个别董事在年报披露的信息不完整,或者是不真实的话,他们就可以具体根据在年报中作出的陈述的承诺来起诉个别董事,包括整个董事会,要求董事和董事会来承担相应的责任”。

  同时他还认为在年报的重要提示中,公开董事会各成员的意见,将督促各董事认真履行其职责,如果各董事在行使其职责时有弄虚作假行为,将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面对这一新情况的出现,西南证券的周到认为:“这一新的情况出现,我想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有具体的指导意义,如果一家上市公司的年报在公布的时候,它的董事会的成员意见是完全一致的话,那么一般情况下,他的可信度会高得多,如果在公布年报的同时,董事会成员对这份年报本身的意见不是太一致的话,我想更加值得投资者去进一步分析。(刁望熹 张彬 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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