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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步放开对保险资金的运用限制 (2002年8月26日)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今天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正案(草案)》等3部法律草案进行分组审议,其中关于保险资金的运用问题引起了委员们的热烈讨论。请看报道。

  现行保险法第104条第三款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不得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和向企业投资"。 本次提交常委会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正案(草案)》在第一次审议时将这一规定修改为"保险公司的资金不得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本次审议稿将这一规定再次修改为:"保险公司的资金不得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和保险业以外的企业。"对此,部分委员们认为:保险资金运用的效益是保险公司收益的主要来源,为了有效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利益,应当增加和拓宽保险资金的运用渠道。

  成思危(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保险资金的管理必须同时考虑安全性、收益性还有它的流动性这三个方面,那么,在我们国家保险事业发展时间不长,所以在以前来看,考虑安全性这部分是比较多的,那么,现在来看,随着保险事业的发展,必须要考虑到怎么样让它具有一定的收益性和流动性的问题,所以在这个问题上,我认为应该是有计划、有步骤、逐渐来放宽保险资金的使用范围。”

  周正庆(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从世界各国的经验来看,保险资金的运用从长远来说,从发展来说,一定要跟资本市场结合,允许保险资金在运用上有它的自主权,所以,我建议,不但保险公司可以以一定的比例购买证券投资基金,同时,我个人意见,它也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大部分委员也认为,应该在立法上为保险资金的运用提供一个相对宽松的法律环境。另外,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将在明天上午的分组会议中,开始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草案)》进行第一次审议。

  《今日证券》记者雷燕、王其勇北京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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