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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法(草案)》分组审议(2002年8月27日)


  《证券投资基金法(草案)》的审议进程是本栏目近期关注的焦点,在今天召开的分组会议上,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投资基金法(草案)》,我们来看《今日证券》记者发自现场的报道。

  在今天上午的分组会议上,委员们开始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草案)》,大部分委员认为:全国人大财经委提交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草案)》基本成熟,比较完善。

  姚振炎(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财经委反复研究过多少次,我们都是赞成这个法能够在这一届能够出台。

  佟志广(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这个法的出台无论如何对促进基金作为一种投资手段,对促进规范运行是非常重要的。所以我是非常拥护赶紧审议,很快地实施。不完善以后我们再修改,再补充。

  柳随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我的看法就是能够经过常委会讨论,再经过二审、三审以后尽快要出台。最好希望是在本届人大结束以前,能够把它批准。

  委员们在充分肯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草案)》的同时,也对部分条款的详细内容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点:

  1、 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些委员认为,草案规定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审议内容,已经比较详细,但个别细则还需要进一步补充。也有一些委员认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起来比较困难,很难实施。

  2、 建议将草案第20条“基金管理机构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也可以从事其他资产管理业务”修改为“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也可以从事资产管理业务及其他业务”。

  3、 建议草案第23条关于基金管理人应当履行的职责中,增加一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基金合同,对基金托管人及其他基金活动的有关当事人进行监督”。

  4、 建议第4章41条、42条有关设立基金需要提交的文件,基金合同的内容、基金招募书的内容等规定内容,放到证监会的部门行政规章之中。

  5、 建议草案第70条“在信息披露的时候,不得承诺分担亏损”,修改为“在信息披露时候,不得违规承诺分担亏损”。

  6、 建议在草案第9章和85条当中,增加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依法豁免基金管理机构的某些义务的规定。

  7、 委员还认为草案缺少申请办理开放式基金机构的认定条件。基金资金投资方向也应规定明确的比例。

  本次会议结束以后,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将根据这些建议,对草案进行修改,并提交全国人大进行二审议。《证券投资基金法》起草小组组长厉以宁告诉记者:

  厉以宁(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作为《证券投资基金法》起草小组的组长,今天在会上听了这些人的发言,当然是挺高兴的,因为委员们都是肯定这个草案,当然提出一些修改意见也是为了草案搞得更好,但究竟能否在最近出台,这我还得讲,我一样的希望能早日出台。

  《今日证券》记者雷燕 王其勇北京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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